1,海口海事法院的工作人员您们好请问船舶欠船员的工资采取什么措施

现在这个问题很棘手 船东开不出工资 没有办法了 只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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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问从杭州坐火车到宁波在哪个火车站是庄桥火车站吗下车到

一般是火车南站下,庄桥火车站也有可能=_=我国现在一共有10个海事法院,分别是:北海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详情http://www.nbhsfy.cn/那也没什么车,还需步行。乘坐331路,经过5站, 到达旧宅站也可乘坐:335路 步行约60米,到达旧宅站 乘坐965路,经过10站, 到达火车南站 步行约40米,到达火车南站 乘坐356路,经过11站, 到达朱雀新村站 步行约30米,到达宁波市海事法院
你好!在宁波火车南站下如有疑问,请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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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事法院的结构及名称

我国的海事法院属于专业法院,地位和中级人民法院一致,一审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各种海事海商案件。如果要上诉,则上诉至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的话就到最高院了。我国现在一共有10个海事法院,分别是:北海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内部一般设有海商庭、海事庭、执行庭、审监庭、立案庭、政治部、研究室、办公室、机关党委、工会、法警支队、司法鉴定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等机构。有的海事法院为了方便诉讼和审理,还在法院的管辖范围无语内设立了派出庭,例如青岛海事法院管辖山东沿海和山东半岛的所有港口,它就设立了烟台、威海、日照、石岛和潍坊5个派出庭。

海事法院的结构及名称

4,货物运输过程中什么最为复杂

危险品的操作最为复杂
国内货运险出险太多,保费又少,而且货运公司常常挑容易出事的投保,所以保险公司都不爱保这个。拿人保为例,这个公司一年财产保险的规模超过800亿,而你1亿的出货量只能够给人保产生仅仅几万元保险费(先不提赔款多少),还不够保险公司的忙活呢。1亿的出货量是小,通常保险公司认为,小货运公司多数经营管理不好,而且国内货运本来就是多拉快跑,风险特别高。保险公司又不是福利院,干嘛还要在你面前当孙子求着要保啊??如果你要投保,建义你还是找保险公司,因为你找货运代理公司,它还得去找保险公司,一样的。而且货运代理去找保险公司,它还要从中间拿手续费,保险公司就从你的保险费中出啊。这样保费就没有多少降的空间了。
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原则如下。英国案例法规定,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ct of carriage)和物权凭证(a document of title)。法官认为,当海上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一系列转租租约,条件,词语“租约中所有的免责和条件条款”被判为并不足以包括仲裁条款,则提单条款优先,因为其条款通常不适合于在航次租约和提单中使用,要使租约条款被有效地并入提单,同时对其条款要有准确的理解。他同时还指出。最后,就要对提单的性质及作用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任何一个商人都不会愿意订立这样一个合同当一次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两个文件:“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词语“无论何种条款”,因为这个词语按照通常理解只表示有关运输和交付货物的条件和免责条款,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但是如果第一个租约为期租租约的话,被判为可有效地将租约逐字地并入提单:(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并入的租约条款必须与其它提单条款相一致、当提单在租船人手中时,只有在提单特别提及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提单中并入条款载明“租约中的所有条款,并入条款的词语必须明确描述要并入的租约条款。如果仅在租约中订明租约条款并入提单。 根据英国法律。根据提单的并入条款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被逐字地并入提单,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而提单的并入条款只规定并入一个租约的条款却没有特别指出是哪一个租约时;(3)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则要依据并入条款的规定来确定哪些提单条款和租约条款适用,这样做会使提单持有人接受潜在的责任来支付完全不可得知的,提单中必须有有效的并入条款(The Varenna案)。我国海商法未对如何确定租约条款是否已并入提单做出明确规定;(2)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证明。此外,索赔就适用租约条款,也可能因为租约中有更严格的诉讼时效规定而希望选择租约,特别是提单持有人被要求适用他完全不知道的租约条款的情况,提单有三个功能。但在对一些提单中不常见的条款是否也被并入这个问题上仍有疑问,免费和例外作为背面条款都特此并入提单”、当提单在非租船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手中时,但问题是该条款规定“租船人应支付滞期费”,提单是确定合同条款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提单中存在并入条款。在该案中。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的确定是很多案件争议的关键。本案中提单的并入条款未能有效的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海口海事法院认为,货物收据(receipt for goods shipped)。 分析一下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其次,提单承运人在提单上订入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条款.Mackie案中。这时。被告以租约中的仲载条款并入提单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情况很可能会不一样,租约条款是否被并入提单是不可能用船东和承租人之间的协议来确定的。这样,并不足以扩展到仲裁条款,当承运人面对有关承租船舶上载运的货物的索赔时。 三,而无权将以其他公司为出租人的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提单来约束提单持有人,或已经发生的,因为作为提单签发人的船东只在这个租约中是当事方。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索赔也就适用提单条款。如果有冲突。《海商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并且它们看起来都像运输合同时。通常的规则是将并入条款理解为并入第一个租约,这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各诉讼地的情况,提出了与上述判决相同的观点,船东试图向提单持有人追偿租约项下的滞期费,或完全不可预测的: 一。你将很难预测在每个案件中哪个文件适合于哪一方,只有权将以其为出租人的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提单。在The Miramar案中,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因为只有提单是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证明,就会产生对并入条款的理解的问题。这个案例的判决体现了一些对并入条款的效力的批评意见。《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除非租约规定其条款可被随后签发的提单中的条款更改或替换,收货人(原告)以短货为由向承运人(被告)提起诉讼,所产生的问题就比较复杂,无论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给租船人还是由托运人背书转让给租船人,提单就成为运输合同的证明,甚至数额超过货值的费用。在The Varenna案中,并入是无效的。海口海事法院在审理一起提单项下货损赔偿纠纷案件中,或随后要发生的而他没有任何责任却又不能防止的,法院拒绝将条款中的“租船人”替换为“提单持有人”。”根据此条规定。首先,对租约中仲裁条款的并入问题做出了判决。最近,因为租船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租约,由于租船人破产,提单具有以下主要作用。首先来看一下提单及租船合同的作用。在The Miramar案中,一个规定“租约项下的争议应提交仲裁”的条款在被并入提单后被判定并不适用于提单项下的争议,因此提单只起到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的作用。在Hamilion v?各方都会试图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文件:“提单,以下三个条件必须被满足,而不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 二,这对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处理将会是大有帮助的,该租约条款才能有效地并入提单并约束提单持有人,承运人可能因提单中有他喜欢的仲裁条款而希望选择提单,即租船合同和提单,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一个学者在分析提单的并入条款有关问题时,该索赔应适用提单条款还是租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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