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三流九等

是“三六九等”早有东汉史学家.文学家班固(公元32~92年)把古今人物归入其《汉书.古今人表》的“九品量表”之中,分为上(上智).中(中人).下(下愚)三等。在每个等级中又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以及下上.下中和下下三等。这也许就是后人分三六九等的来源吧。 三六九等只是一种说法,也有说人分十等,意思是人分贵贱。过去的说法是: 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匠;八娼;九儒;十丐 等级森严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将人分为三六九等, 别先把别人划出三六九等,都打倒. 出身贫寒. 为人高贵的大有人在. 贫寒仅限于物质, 精神思想上的才是真正的高贵.很多生于富足之家的人, 精神上实际佷卑劣.

什么是三流九等

2,西周分封制和宗法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分封,就是封邦建国的意思。周王把王畿以外的地区分封诸侯,让他们建立诸侯国,镇守疆土,保卫王室。诸侯对周王承担纳贡和朝聘的义务,并随周王参与出征、祭祀、吊丧庆贺等事项。周王是全国最高统治者,是诸侯们的共同主子,自称为上天之子,故又称天子。诸侯是周王的臣属,必须服从于周王的命令。特点是层层分封,带有宗族统治的色彩。宗法制由原始社会的父系家长制直接演变而来,它的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即嫡长子继承父亲的宗主地位,庶子进行分封。嫡长子与分封下去的众子有双重关系,在亲缘上是兄弟关系,在政治上又是君臣关系。特点是依据父系血缘关系的亲疏分配政治权力和规定等级秩序。
分封制:  内容:周王将王畿以外的土地和人民分封给王族、功臣和古代帝王的后代,让他们建立诸侯国拱卫王室。诸侯对周王有服从的义务,要缴纳赋税、朝觐述职,随从作战的义务,在封国内享有世袭统治的权力。    分封制的特点是层层分封,等级森严;       宗法制:    内容:以父系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系政治等级,巩固国家统治的制度。周王为天子,是大宗,王位由嫡长子继承;其他儿子分封为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对自己的领地内而言则是大宗。    宗法制的特点是嫡长子继承制。    

西周分封制和宗法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3,礼治的特征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主要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是享受。平民和奴隶毫无权利,却必须承担礼所加给的各种义务。特别是奴隶,只是权利的客体,可以由奴隶主贵族任意宰割。周孝王时的《曶鼎铭》记载,五个奴隶的价格仅值“匹马束丝”。“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这种礼、刑的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西周的“等级划分”首先就表现在剥削者和劳动人民两大贵贱等级的区别上,并被固定下来,绝对不许逾越:贵者恒贵,贱者恒贱,君子务治而小人务力。在贵族内部也因等级不同而待遇各异。所以在西周的“礼治”下,等级非常森严,“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名位不同,礼亦异数”。
 所谓“礼治”,就是君、臣、父、子各有名分;贵贱、上下、尊卑、亲疏都有严格的区别。 西周的统治者,把社会的政治、经济组织和宗族系统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确定了一套比商代更系统的宗法制度。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比下庶人”,就是说礼是用来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的,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奴隶和平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礼治的特征

4,西欧中世纪封建政治制度的特点

西欧封建制度是中古欧洲历史的一项核心内容,而西欧封建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西欧封建等级制度。在整个中古时期,罗马天主教在经济上占据当时西欧土地的三分之一,政治上与世俗王权分庭抗礼,在思想文化方面形成一元垄断,可谓是处于一种万流归宗的地位。城市是文明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西方文明与东方文明在许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其根源因素有很多就是城市造成的。拜占廷帝国是一个曾经辉煌的古老文明,在如何面对新的环境挑战方面,拜占廷帝国的历史命运具有重大的典型意义和启示价值。
西欧封建制度政治特点及其原因基本分3个时期,庄园割据:由庄园联盟形成势力,由势力联盟形成国家。 宗教时期:宗教宗属国,国家享有独立行政权,但名义上受教庭管辖,国家有义务为教庭服务。 君主时期:基本排除了教庭势力的封建自制,教庭仅仅是名义上的宗主集团。比较典型的是路易十四时期的欧洲。 ⑴、西欧封建等级制度森严:国王、封建主和基督教会通过层层采邑分封建立起依次互为主从的金字塔般的封建等级制度。国王通过大小封建主实行层层统治。封建主之间只能够直接管理,不能够跃层管理。---罗马帝国灭亡后,日尔曼雇佣军派系林立,封建军事领主各行其是,互相征伐,涌现的佼佼者就成为国王,而他的亲兵宿将就成为小封建主。国王敕封臣子,保护臣子,臣子向国王缴纳贡赋,并且提供军事义务。⑵、基督教会在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巨大,是西欧封建统治的支柱。在整个中古时期,教皇和教会不仅是西欧最大的土地所有者,还是西欧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在精神和文化领域,神权凌驾一切。---教会的神权要依靠世俗贵族封建主的保护,而世俗封建主的权威和合法性必须要经过教会认可。基督教会和封建主是互相依存的。
由于封建等级制度是因土地的层层分封而形成的,各级封君与封臣之间都互有义务。所以,封臣即附庸只承认自己直接受封的领主为封主,而对自己封主的封主却没有臣属关系。所以,中世纪的西欧出现了“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现象。这种复杂的关系,在封建主之间“造成一团乱麻般的权利和义务”,使封建主之间不断发生争夺和混战。

5,西欧分封制的基础什么

 西欧采邑制   Western Europe,feoff system in   西欧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之一。采邑原指西欧中世纪早期国王封赏给臣属终身享有的土地。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时期,国王对于服军役或执行其他任务的臣属,已封赐土地或金钱等作为恩赏,称作采邑(采邑一词的原意即恩赏,拉丁文为beneficium)。在查理·马特任墨洛温王朝宫相时,出于战争的需要,不断扩充自己属下的封臣,并向他们封赐一块土地作为采邑,以保证他们的生活和提供服军役时的马匹及武器装备。加洛林王朝时采邑制大为发展,不但国王封赐采邑,许多大封建主也分赐采邑给自己的封臣。作为采邑封赏的主要是土地,但往往也包括伯爵等国家官职和教会职务。同时,逐渐形成了采邑制的一些惯例。受领采邑者必须服军役,如果封臣不履行军役义务,则采邑应该收回。受封采邑享用期以封君或封臣在世时为限,双方任何一方死亡 ,采邑都应交回;但得到采邑的封臣都力图把采邑变成自己世袭占有的土地。后来随着加洛林王朝的衰落,采邑世袭已成为不可阻遏的趋势。转化成为世袭领地的采邑,习惯上称作封土(英文feoff,拉丁文feodum)。采邑的封赏使一些农民沦为封建主的依附农民,促进了西欧封建土地制的发展和封建主阶级的强大。   中国分封制与西欧采邑制的区别:   1、中国先秦时代尤其是西周时代的分封往往是先有爵后有地,而欧洲封建制往往是先有地后有爵。即是说,先秦的分封制大多有两个基础,一是与王室有较近的渊源,二是有较大的功绩。这些具备了,就封给一个适当的爵位,然后指给一块地建国,有爵(指公侯伯子男五等,各国内部的等级爵位不算)者互不从属(当然战国的几个新兴诸侯是用政治军事的方法取得的实权)。而欧洲的封建领主,往往是通过武力、联姻、继承等手段取得土地,然后再宣誓效忠某位更高级领主,获得爵位。   2、从属关系上差别较大。先秦的分封制是层层从属,从礼制上讲,诸侯效忠于天子,大夫效忠于诸侯,如此大夫也效忠与天子,即效忠于上级的上级直至天子。而欧洲各级封建主之间只效忠于直接上级,隔级之间无效忠关系,这也正是欧洲很多国王国土广阔却无法调动国内的骑士的原因。   3、由于以上的爵位关系和从属关系的不同,在继承上就有了不同。先秦的土地继承是严格按照宗法制的男系继承,女系及外戚无权继承,而且理论上讲诸侯的继承都要受到王室的节制,王室有权否认继承(实际操作是另一回事,但诸侯的丧事和爵位继承都要通报王室)。而欧洲虽然有着更加严格的长幼制度(即长子继承全部,幼子什么也得不到。先秦宗法幼子降一级分封),但在继承权上相当松,女儿有继承权,外戚也有继承权,这就造成了大诸侯跨国领有土地、同时从属于两个上级领主、继承纠纷国际化等情况的产生。   4、总体来说,欧洲封建制没有分封制那么严格。先秦诸侯只能从属于天子,不服就要受到讨伐。等级森严,一成不变。而欧洲效忠关系十分松弛和自由,没有严格的宗法与分封制度。等级也有可能随着国力的改变而改变。   5、以上的不同又导致了贡赋制度的不同。先秦的贡赋制度其政治意义远胜于经济意义。诸侯贡赋为各地方物,代表这方土地属于天子。其贡献之物多为军事和祭祀物资,内容以林、猎、渔、矿为主,偶有谷类,也主要用于祭祀,如黍、椒(豆子)、麦、稻等。《左传·僖公四年》记载管仲伐楚时借口“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征。”即反映了这个问题。天子及王室日常用度出自王室领地,公卿又各有专门的采地,如周、召、单等,这些并不依靠诸侯,因此从经济上来说诸侯与天子之间并无从属关系。而欧洲各级封建领主之间的供赋更像是租税,经济意义十分明显。内容以农牧产品为主。封建领主的日常生活主要就是靠直接农民的地租和下级领主的供赋来维持的。领主之间主要是经济从属。
西欧: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由于封建等级制度是因土地的层层分封而形成的,各级封君与封臣之间都互有义务。所以,封臣即附庸只承认自己直接受封的领主为封主,而对自己封主的封主却没有臣属关系。所以,中世纪的西欧出现了“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现象。这种复杂的关系,在封建主之间“造成一团乱麻般的权利和义务”,使封建主之间不断发生争夺和混战。

6,印度古代的等级制度有什么传说

第一等级是婆罗门瓦尔那。他们是主管宗教祭祀的氏族贵族集团,传授吠陀,解释法律,也时常直接参与政事。第二等级是刹帝利瓦尔那。他们是掌握军事行政的武士集团,可以征收赋税,无权传授吠陀。第三等级是吠舍瓦尔那。他们是从事农业、牧业、商业和手工业等职业的平民大众,没有政治特权,却要交纳赋税。第四等级是首陀罗瓦尔那。主要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和一些丧失公社成员身份的雅利安人,没有任何政治权利,也不能参加宗教活动。
古代印度是人类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它和中国、埃及、巴比伦并列为东方的四大古国。 勤劳、勇敢的印度人民,曾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人类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是,几 千年来,印度社会的发展一直比较迟缓。这与印度存在着一个的森严的等级制度一种姓制度 有着一定的关系。 印度的名称起源于印度河。中国汉代史籍译作“身毒”或“天竺”,直到唐代才改译为 “印度。 自20世纪20年代起,在印度河谷先后发现几个古代城市遗址,著名的有哈拉巴和摩 享佐.达罗,因此统称为哈拉巴文化。哈拉巴文化存在年限约为公元前三千年代中叶至前二 千年代中叶。历史学家一般都认为,哈拉巴文化的创造者,就是印度的原始居民达罗毗荼 人。。 公元前二千年代中叶,属于印欧语系的许多部落,从中亚细亚经由印度西北方的山口, 陆续涌入印度河中游的旁遮普一带,征服了当地的大部分达罗毗荼人。入侵者是白种人,自 称”雅利安”,意为高贵者,以区别于皮肤黝黑的达罗毗荼人。经过几个世纪的武力扩张, 雅利安人逐步征服了整个北印度。 雅利安人早先过着原始的游牧生活。入侵印度后,雅利安人吸收了达罗毗荼人的先进文 化,由游牧转为定居的农业生活,并逐渐向奴隶社会过渡。 由于雅利安人对达罗毗荼人的征服和奴役,以及雅利安人内部贫富分化的结果,在雅利 安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一个森严的等级制度,这就是种姓制度。“种姓”一词在印度的梵文中 叫“瓦尔那”,就是颜色或品质的意思。因此种姓制度又叫瓦尔那制度。 在种姓制度下,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婆罗门是祭司贵族。它主要掌握神权,占卜祸福,垄断文化和报道农时季节,在社会中 地位是最高的。 刹帝利是雅利安人的军事贵族,包括国王以下的各级官吏,掌握国家的除神权之外的一 切权力。 波罗门和刹帝利这两个高级种姓,占有了古代印度社会中的大部分财富,依靠剥削为 生,是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吠舍是古代印度社会中的普通劳动者,也就是雅利安人的中下阶 层,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必须向国家缴纳赋税。 首陀罗是指那些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实际上处于奴隶的地位。 各个种姓职业世袭,互不通婚,以保持严格的界限。不同种姓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被看成 是贱民,或叫不可接触者,贱民不包括在四个种姓之内,最受鄙视。 为了维护种姓制度,婆罗门僧侣宣扬,把人分为四个种姓完全是神的意志,是天经地义 的。在婆罗门的经典《吠陀》中,波罗门把种姓制度的出现用神话来解释,说原始巨人普鲁 沙死后,天神梵天用他的嘴造出了婆罗门,用双手制成了刹帝利,用双腿制成了吠舍,用双 脚制成了首陀罗。婆罗门僧侣还宣扬:凡是循规蹈矩,安分守己的人,来世才能升为较高种 姓,否则,即降为较低种姓。因此,对于广大劳动者和奴隶来说,应该逆来顺受,放弃斗 争,遵守奴隶主阶级制定的“达磨”,即所谓的“法”,以免加重来生的灾难。 为了维护种姓制度,奴隶主阶级还制定了许多法律,其中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相 传,摩奴是大神梵天的儿子,为了确定人间各种人在社会上的应有次序,确定婆罗门和其他 种姓的义务,便制定了这部法典。其实,这只不过是奴隶主用来欺骗劳动人民的谎言。 摩奴法典首先确认婆罗门是人世间一切的主宰,而首陀罗只能温顺地为其他种姓服劳 役。首陀罗不能积累私人财产,不能对高级种姓有任何不敬的言行。婆罗门和刹帝利则有权 夺取首陀罗的一切。 为了镇压低级种姓吠舍、首陀罗的反抗,摩奴法典还规定了许多残酷的刑罚。比如,低 级种姓的人如果用身体的某一部分伤害了高级种姓的人,就必须将那一部分肢体斩断。比 如,动手的要斩断手,动脚的要斩断脚。 四个等级在法律面前是不平等的。《摩奴法典》规定,刹帝利辱骂了婆罗门,要罚款1 00帕那(银钱单位)。如果是吠舍骂了,就要罚款150到200帕那。要是首陀罗骂 了,就要用滚烫的油灌入他的口中和耳中。相反,如果婆罗门侮辱刹帝利,只罚款50帕 那;侮辱吠舍,罚款25帕那;侮辱首陀罗罚款12帕那。高级种姓的人如果杀死了一个首 陀罗,仅用牲畜抵偿,或者简单地净一次身就行了。 《摩奴法典》还对各个种姓的衣食住行都作了烦琐的规定。比如规定不同种姓的人不能 在呆在同一个房间里,不能同桌吃饭,不能同饮一口井里的水。不同种姓的人严格禁止通 婚,以便使种姓的划分永久化。 每个种姓都有自己的机构,处理有关种姓内部的事务,并监督本种姓的人严格遵守摩奴 法典及传统习惯。倘有触犯者,轻则由婆罗门祭司给予处罚,重则被开除出种姓之外。 被开除出种姓的人也成为贱民。贱民只能居住村外,不可与婆罗门接触,只能从事被认 为是最低贱的职业,如抬死尸,清除粪便等。走在路上,贱民要佩带特殊的标记,口中要不 断发出特殊的声音,或敲击某种器物,以提示高级种姓的人及时躲避。婆罗门如果接触了贱 民,则认为是一件倒霉的事,回去之后要举行净身仪式。 总的说来,印度的种姓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阶级制度。但是,由于鲜明的阶级关系被掩盖 在等级的划分之中,因此它容易模糊阶级界限,在劳动人民之间制造隔阂和对立,不利于他 们团结对敌。此外,种姓制度实行职业世袭,把生产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从而阻碍了 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种姓制度的存在,是造成印度社会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之一。印度 自古代至近代,经历了几种社会形态,但是种姓制度一直延续下来,成为历代剥削阶级的统 治工具。种姓制度经过长期演变,越来越复杂,在四个种姓之外,又出现了数以千计的亚种 姓。今天,在印度仍然保留着种姓制度的残迹,受压迫受剥削最深的贱民达几千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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