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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什么叫表见代理

2,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啊能否说白话 专业的我听不懂

是指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使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另解: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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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见代理 概念是什么啊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表见代理制度作出了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业务员被取消代理权后,仍旧拿着盖过原单位的章的合同去签约,合同的对方仍以为该业务员有权签约,而签订合约,业务员的这种代理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力,无须被代理人的追认,善意的相对人(如合同的相对方)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表见代理,一般围绕表见代理的三要件即认定代理人的行为有无代理权、相对人有无主观过失、合同的内容进行审理。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它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构成要件有:1行为人无权代理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4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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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术语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例如: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时以口头方式规定了代理权的有效期限,但是该有效期限在书面的授权文件中却未予以记载。从而当该有效期限届满后,第三人并不能从书面授权文件中得知代理权已终止而与其进行的民事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
楼上说的是“承诺禁反言”,简称“禁反言”跟表见代理没有任何关系。“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超过代理期限的而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相关代理行为的,第三人基于善意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则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通俗的讲就是代理人本来没有代理权其代理行为无效,但因为让人合理的觉得他有代理权,所以代理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有效。
法第81条规定,可以假释。” 据此:“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所谓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

5,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

1.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2. 《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1、民法学上的定义: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2、举个例子通俗的说:如甲是乙厂的业务员,为方便联系业务,乙厂给了甲一些加盖了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后来甲跳槽,乙厂未将合同书收回。甲利用空白合同书(行为人无代理权,--甲已经不是乙的业务员)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丙根本不知道甲已经不是乙的业务员,和甲签订了合同。(由于本人的行为--乙未收回合同书)(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甲持有乙的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书),那么该合同就对乙和丙有效。而不需象无权代理,要经过乙追认。

6,表见代理的含义

一句话,看起来有代理权实际没有。如代理委托书没有收回,手里拿着人家的空白合同等。老师们常用的例子是甲是乙的代理人,有甲的授权委托书和空白合同,在去丙出签合同的路上,被乙告知其被解雇,甲没有回去交换委托书和合同准备签完这单再回去,这时候甲与丙签订合同就属于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它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为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观授权行为,致相对人误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也首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除具备有效代理的表面条件或外部特征外,其成立还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别要件。   第一、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表见代理中,虽然行为人实质上无代理权,但在客观上,或因有与代理有关的事实和材料,或因其与本人有某些特殊关系,足以使相对人造成错误判断的情形,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也是表见代理的基础。   第二、相对人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也不应知行为人对于所为事项并无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其无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即明知不当为而为之,则属于故意,不能成立表见代理。如果相对人对于行为人无代理权的事实,稍加注意,进行必要的审查,就能发现其实质为无代理权,但疏于审查或审查不严,导致其轻信,则是由于相对人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也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第三、本人有过失。若本人无过失仍要求其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对其有利时自不必谈,若对其不利时仍要负责,就有悖于过错责任原则,是不公平的,如果对本人过失之有无在所不问,则会导致本人虽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仍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那么法的预测作用无从体现,最终会出现:善良注意义务之履行与否,并无不同,从而使本人听天由命,疏于管理,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非常消极的影响。   第四、客观要件与相对人的误信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有客观情形导致了相对人误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按照因果关系判断,客观情形足以使相对确信行为人的代理权是无瑕疵的。若虽然行为人具有很多可以证明其代理权的材料,但相对人审查的是并不充分的材料而误信,即显现在外的客观情形并不足以构成其误信的理由时,不构成因果关系,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第五、本人的过失与客观要件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本人的过失导致了客观要件的成立。若客观要件的成立不是由于本人的过失造成的,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如:盗用本人印章、介绍信等,均不能成立因果关系,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一)、表见代理的直接法律后果,就在于使无权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力。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必须受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约束,承受该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行为违背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或过失为由而拒绝承受该行为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来推卸责任。   (二)表见代理的另一法律后果就是被代理人损失的赔偿问题。被代理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之后,如果由此遭受损失,则他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由于表见代理的成立被代理人往往也有过失,因此,分清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的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对损失的分担就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双方都有过错,则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如果一方过错重大(如故意),另一方则过错轻微,由过错重大的一方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另一方则承担次要责任,如果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不清,而代理人以合理方式进行代理活动的,即使其行为不完全符合被代理人的意愿,被代理人也不得向代理人请求赔偿损失,应由被代理人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第三人可以自由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更为有利,第三人可以抛弃享受表见代理效力的地位,承担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为狭义无权代理,依民法关于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因此,对于第三人而言,存在着主张表见代理和主张狭义无权代理的选择权,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将两者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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