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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职业道德有哪些原则

(一)公务员要有忠诚行为:公务人员要树立公仆意识,忠诚为公众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和特权意识。为社会和公众服务,这是公务员的天职。公务员就是人民群众的公仆。如果政治制度不完善,缺少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再加上公务员存在特权意识,就会逐步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群众、高高在上的官僚阶层。(二)公务员要有服务行为:为人民服务最早是毛泽东在张思德同志追悼会上发表的讲话中提出来的。毛泽东提出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原则是公务员道德的基本准则,是指导公务员选择职业行为方向的基本原则。(三)公务员要克服官僚作风:与服务意识相对应的表现是公务员没有服务意识,只有官僚主义作风。官僚主义是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对国家和人民的事情漠不关心的思想作风。(四)公务员要有公正行为:公正就是要求公务员实事求是,秉公执政。公正还要求公务员做事光明磊落。光明磊落是一种襟怀坦荡、正大光明的道德品质。要做到光明磊落,必须实事求是,坚持真理,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都要忠诚老实,不要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不耍两面派,不搞“小动作”。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党、国家和人民的信任。(五)公务员要有廉洁行为:《国家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义务。廉洁是人世间最可贵的品德,廉洁是信念的试金石。廉洁自律是保持我们党朝气蓬勃、无往不胜的动力源泉。

公务员职业道德有哪些原则

2,公务员有哪些基本的准则

忠于国家和政府,是每个公务员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公务员是国家依法任用或经考试录用的政府工作人员,更应该做到热爱祖国。公务员要维护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维护国家的主权尊严和国家声誉,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的安全,维护国家的利益,热爱祖国,报效祖国,不做有损国格和国家利益的事,与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家利益的言行作坚决斗争。全球化浪潮深刻地改变着全世界,任何民族、国家都会融合于这一浪潮中,在冲浪的过程中,务必保持清醒,并始终将国家利益放在首位,这是发展经济以及其他一切行为的基础。我国以历史悠久闻名于世。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并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继续向前发展。作为国家公务员,要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以火热的热情投身到这场伟大的实践中去,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推向前进。忠于国家和政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作为国家公务员,更要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不允许有任何反对“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言论和行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破坏经济建设的行为作斗争;不能利用职位之便,进行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活动;不能支持和包庇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改革开放的违法分子;不得有任何反对改革开放的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忠于国家和政府,必须加强国情国力、国防形势学习。公务员要在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基础上,学习中华民族的光荣历史、爱国传统、中国国情、新中国发展成就等内容,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历史责任感,激励爱国之心、报国之志,并使之转化为建设和保卫祖国的具体行动。要了解国防形势,认识到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统一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增强忧患意识。要进行国防法制教育,帮助广大公务员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推动国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公务员有哪些基本的准则

3,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为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国家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 (一)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二)国家公务员的职责是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代表国家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依法执行公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二、规范标准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有坚定的信念和理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热爱祖国,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热爱人民,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呼声,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反对特权思想和官僚主义。 (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和执行法律、政令的自觉性,严守纪律、严守机密;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徇私枉法。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忠实履行职责,讲求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离岗位、玩忽职守和贻误工作。 (四)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树立全局观念,识大体,顾大局,确保政令畅通,不得各行其是;团结协作,敢于负责,不推诿和扯皮。 (五)清正廉洁,艰苦朴素。主持正义,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自觉抵制歪风邪气,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亲属;严禁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 (六)忠诚老实,实事求是。光明磊落,言行一致,敢讲真话;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注重实效,反对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 (七)刻苦学习,精通业务。加强自身素质修养,不断学习理论知识、法律知识和本职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努力掌握现代办公技术,精通本职业务,提高服务本领。 (八)谦虚谨慎,文明礼貌。正确对待成绩和荣誉,不骄傲自满,随时纠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在执行公务或工作期间,仪表端庄,衣着整洁,言谈举止礼貌、热情、大方、提倡讲普通话。 三、实施与监督 (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组织实施,并纳入各部门的目标管理。 (二)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国家公务员执行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列入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作为确定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的依据之一。 (三)各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国家公务员应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四)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章,对模范执行职业道德规范的国家公务员应予以表彰;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国家公务员,情节轻微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并违反纪律规定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 四、附则 (一)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国家公务员。 (二)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本规范由四川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四)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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