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公务员退休规定

一、公务员退休制度我国的公务员退休制度既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事管理工作中“进”、“管”、“出”三大环节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安置、退休后的管理等重要内容。二、公务员退休制度意义我国的公务员退休制度既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实行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对于实现和国家事业的兴旺发达、承前启后,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三、公务员强制退休公务员强制退休的条件: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四、公务员提前退休提前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一般退休年龄以前,符合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时,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工作岗位,享受退休待遇。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条件有:第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这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工作的第一年到提出退休的那一年止,公务员一共在机关至少工作了三十年整。第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照有关规定,男性公务员一般在五十五岁以上,并且在机关至少工作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女性公务员一般在五十岁以上,并且在机关工作至少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

公务员退休规定

2,公务员内退条件最新规定2022

因为公务员工作满30年就可以提前退休。如果工作满20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那也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因为公务员工作满30年就可以提前退休。如果工作满20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那也可以申请提前退休。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特殊情况也可以提前退休。从实际情况来看,公务人员女性退休年龄一般在50~55岁之间比较多。相对企业而言,企业职工就没有这样的提前退休规定。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退休,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由任免机关命令其退休种是自愿退休,即具备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自愿申请退休。首先,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自愿提出申请。公务员自愿提出申请是提前退休的启动程序,只有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自愿提出了退休申请才能够让其提前退休,否则,就算公务员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任何个人,单位都不得令其退休。其次,任免机关批准其提前退休。任免机关在接到公务员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后,应当审查该公务员是否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的,不予批准:如果该公务员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就应当批准。拓展资料:提前退休可以领养老金吗: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是两个概念,将来退休的时间是弹性的,是一个区间,在这个区间内,要尊重个人意愿,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弹性延迟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政府只规定一个界限,不参与年龄划分。比如,有的人累了,想40岁退休也行,只是没办法领取养老金,到了年龄才能领取所以什么时候退休是一个问题,何时领取养老金又是一个问题。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明确,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内退条件最新规定2022

3,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有哪些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已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7月24日印发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十条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条件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四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六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四)《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  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第七条 被辞退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被辞退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一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二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领取辞退费的,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后十五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拨付。  (一)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  (二)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基本工资。  (三)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一)领取期限已满;  (二)重新就业;  (三)应征服兵役;  (四)移居境外;  (五)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  (六)死亡。  未发放的辞退费,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返还被辞退公务员原所在机关。  第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被辞退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在辞退公务员时,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辞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有哪些


文章TAG:公务员退岗有什么规定公务员  有什么  什么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