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搜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该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可分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对于贯彻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方针,防止或减轻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宏观经济技术政策和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趋势。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专章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而言,区域建设和开发利用的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更为广泛。这些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之间,通常是“源头”和“末端”的关系。如果在制定规划时,就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地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保证规划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显然有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内,从源头上、总体上控制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具体来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报经法定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对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执行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还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搜

2,09年颁布的法律

下面是我统计的09年全年的新颁布重要法律法规: (由于08年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比较重要,也给你列上了) 另外预计2010年即将颁布的最为重要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法》《行政强制法》等,在此不一一细说。O(∩_∩)O~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10-09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09-2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10-09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10-09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10-09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10-09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10-09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10-09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2009-10-09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2009-10-09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1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10-09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2009-10-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0-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0-09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条例2009-09-22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2009-09-22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2009-09-22 ·全民健身条例2009-09-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08-28 ·事业单位国资使用管理办法2009-09-22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办法2009-09-22 ·基础测绘条例 2009-09-0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09-02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2009-09-02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09-02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09-02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09-02 ·复制管理办法2009-09-02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2009-09-02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09-02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09-02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办法2009-08-17 ·安监职责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9-08-17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08-17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9-08-12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08-12 ·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指导意见2009-08-12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08-1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9-06-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06-2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06-25 ·旅行社条例 2009-06-25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9-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03-02 ·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2009-01-04 ·草原防火条例(2008修订)2009-01-04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9-01-04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9-01-04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9-01-04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9-01-04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9-01-0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9-01-0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9-01-04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9-01-04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9-01-0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01-04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9-0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12-26

09年颁布的法律

3,新修订的环评法有哪些亮点

一是弱化了项目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  修改前的《环评法》试图通过行政审批增强其强制力。然而,实践表明,这一设计使环评越来越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环评的目的逐渐从改善项目环境质量演化成了“通过审批”,环评成为建设项目或规划草案获得行政准许的工具,沦为建设项目的“买路条、敲门砖”。为了通过审批,一些环评机构开始造假,导致环评机构和环评人员信用丧失,环评体系遭受系统性损害,甚至影响了环评制度的信用。  新修改的《环评法》规定,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即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被弱化。压缩了环评审批权的空间,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等。环评审批弱化事前、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有助于促使政府职能正确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发挥宏观控制作用。  二是强化了规划环评。  规划环评在我国难以开展的原因之一在于,规划编制机关主动开展规划环评或主动采纳规划环评结论和建议的积极性不高。此外,环境评价与相关规划学科之间存在天然隔阂,受规划编制机关委托具体承担规划编制的咨询机构(如规划设计院等)对规划环评研究不甚深入,与规划环评的具体承担机构(如高校或地方环境科学院所等)之间往往存在意见分歧,造成环评的结论和建议难以实质性地被采纳。有些被采纳的意见不接地气,在实践中又很难落实。  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这一修改将增强规划环评的有效性,规划编制机关必须对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进行响应。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规划环评意见需作为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且后续的项目环评内容的审查意见应予以简化,这也进一步体现出规划和项目之间的有效互动。  三是加大了处罚力度。  修改前的《环评法》对未批先建违法企业处罚力度不够。未批先建的企业受到的处罚只有停止施工、补做环评、接受处罚,最多处罚20万元。这一罚款额度对于动辄投资数十亿甚至上百亿、数百亿元的大型项目来说就是“九牛一毛”。导致在实践中部分企业投机取巧,先上车后补票。这就让企业产生了逻辑错位:一个规规矩矩做了环评的企业,可能因未通过审批而不能立项;另一个环评违法企业只要肯认罚,缴纳至多20万元的罚款,就能通过审批。这就导致违法企业成本低、守法企业成本高,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新修改的《环评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惩罚的限额。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对建设项目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超过百万元。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则意味着企业前期投资将会“打水漂”,这将对企业产生强大威慑力。  通过弱化行政审批、强化规划环评、加大未批先建处罚力度,新修改的《环评法》目的在于实现从源头减少环境污染的目标。当然,要使环评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还需强化规划环评,促进其参与综合决策并发挥实质性作用;强化公众参与,以社会监督防止权力任性对环评的干预;强化法治以形成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推动行政体制改革。
一是弱化了项目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之前的企业项目为了通过审批,一些环评机构开始造假,导致环评机构和环评人员信用丧失,环评体系遭受系统性损害,甚至影响了环评制度的信用。新修改的《环评法》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被弱化。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环评审批弱化事前、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有助于促使政府职能正确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发挥宏观控制作用。二是强化了规划环评。 规划环评在我国难以开展的原因之一在于,规划编制机关主动开展规划环评或主动采纳规划环评结论和建议的积极性不高。环境评价与相关规划学科之间存在天然隔阂,受规划编制机关委托具体承担规划编制的咨询机构(如规划设计院等)对规划环评研究不甚深入,与规划环评的具体承担机构(如高校或地方环境科学院所等)之间往往存在意见分歧,造成环评的结论和建议难以实质性地被采纳。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规划环评意见需作为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且后续的项目环评内容的审查意见应予以简化。三是加大了处罚力度。修改前的《环评法》对未批先建违法企业处罚力度不够。未批先建的企业受到的处罚只有停止施工、补做环评、接受处罚,最多处罚20万元。新修改的《环评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惩罚的限额。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对建设项目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企业产生强大威慑力。

新修订的环评法有哪些亮点

4,看新修改的环评法有哪些亮点

新修改的《环评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惩罚的限额。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超过百万元。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则意味着企业前期投资将会“打水漂”,这将对企业产生强大威慑力。  一是弱化了项目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修改前的《环评法》试图通过行政审批增强其强制力。然而,实践表明,这一设计使环评越来越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环评的目的逐渐从改善项目环境质量演化成了“通过审批”,环评成为建设项目或规划草案获得行政准许的工具,沦为建设项目的“买路条、敲门砖”。为了通过审批,一些环评机构开始造假,导致环评机构和环评人员信用丧失,环评体系遭受系统性损害,甚至影响了环评制度的信用。  新修改的《环评法》规定,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即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被弱化。压缩了环评审批权的空间,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等。环评审批弱化事前、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有助于促使政府职能正确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发挥宏观控制作用。  二是强化了规划环评。规划环评在我国难以开展的原因之一在于,规划编制机关主动开展规划环评或主动采纳规划环评结论和建议的积极性不高。此外,环境评价与相关规划学科之间存在天然隔阂,受规划编制机关委托具体承担规划编制的咨询机构(如规划设计院等)对规划环评研究不甚深入,与规划环评的具体承担机构(如高校或地方环境科学院所等)之间往往存在意见分歧,造成环评的结论和建议难以实质性地被采纳。有些被采纳的意见不接地气,在实践中又很难落实。  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这一修改将增强规划环评的有效性,规划编制机关必须对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进行响应。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规划环评意见需作为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且后续的项目环评内容的审查意见应予以简化,这也进一步体现出规划和项目之间的有效互动。  三是加大了处罚力度。修改前的《环评法》对未批先建违法企业处罚力度不够。未批先建的企业受到的处罚只有停止施工、补做环评、接受处罚,最多处罚20万元。这一罚款额度对于动辄投资数十亿甚至上百亿、数百亿元的大型项目来说就是“九牛一毛”。导致在实践中部分企业投机取巧,先上车后补票。这就让企业产生了逻辑错位:一个规规矩矩做了环评的企业,可能因未通过审批而不能立项;另一个环评违法企业只要肯认罚,缴纳至多20万元的罚款,就能通过审批。这就导致违法企业成本低、守法企业成本高,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新修改的《环评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惩罚的限额。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对建设项目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超过百万元。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则意味着企业前期投资将会“打水漂”,这将对企业产生强大威慑力。  通过弱化行政审批、强化规划环评、加大未批先建处罚力度,新修改的《环评法》目的在于实现从源头减少环境污染的目标。当然,要使环评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还需强化规划环评,促进其参与综合决策并发挥实质性作用;强化公众参与,以社会监督防止权力任性对环评的干预;强化法治以形成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推动行政体制改革。
一是弱化了项目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之前的企业项目为了通过审批,一些环评机构开始造假,导致环评机构和环评人员信用丧失,环评体系遭受系统性损害,甚至影响了环评制度的信用。新修改的《环评法》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被弱化。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环评审批弱化事前、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有助于促使政府职能正确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发挥宏观控制作用。二是强化了规划环评。 规划环评在我国难以开展的原因之一在于,规划编制机关主动开展规划环评或主动采纳规划环评结论和建议的积极性不高。环境评价与相关规划学科之间存在天然隔阂,受规划编制机关委托具体承担规划编制的咨询机构(如规划设计院等)对规划环评研究不甚深入,与规划环评的具体承担机构(如高校或地方环境科学院所等)之间往往存在意见分歧,造成环评的结论和建议难以实质性地被采纳。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规划环评意见需作为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且后续的项目环评内容的审查意见应予以简化。三是加大了处罚力度。修改前的《环评法》对未批先建违法企业处罚力度不够。未批先建的企业受到的处罚只有停止施工、补做环评、接受处罚,最多处罚20万元。新修改的《环评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惩罚的限额。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对建设项目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企业产生强大威慑力。

文章TAG:规划环评条例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