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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什么是犯罪

2,犯罪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犯罪是一种恶劣的行为,有利于自己,但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也损坏了国家的利益,破坏了国家的制度
是纵火行为,但他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构成犯罪,因为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种,即:无刑事责任能力(14周岁以下),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4—16周岁),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6周岁以上),李某纵火时不满14周岁,按照法律规定,不构成纵火罪。但可以进行训诫。

犯罪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为什么说犯罪是种历史范畴

笼统的讲“犯罪”是模糊的相对的概念,怎么讲?因为在各个国家,各个时代,各个民族,各种情形下没有一个统一的一贯的唯一的“犯罪”的公认的标准!你真找不到一个标准来把某件事确定为犯罪!举例子:比如日本古代的“弃老”风俗,按今天的标准看就是犯罪!但是在古代只不过是风俗!所以许多无知的人想当然的以今天的现有的观念来评判历史上,其他国家的,其他民族的,其他文化下的所谓的“犯罪”!所以理论上我们不能谈“犯罪”这个宽泛的概念,只能就某个具体的事例看看按今天的观念它是否算一种“犯罪”,

为什么说犯罪是种历史范畴

4,犯罪是法律现象还是社会现象

犯罪是法律现象。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一、什么是法律现象?  法律现象是指指法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来的而为人们直接感知的外表形态。  法律现象是表面的、多变的,人们通过感官可以感知。法律现象是多种多样的。  二、按照法律现象存在的形式不同,可以把法律现象分为:  1、法律观念现象(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律文化等);  2、法律规范现象(各种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等);  3、法律形式或渊源现象(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等);  4、法律关系现象(法律关系、法律程序等);  5、法律行为现象(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等);  6、法制现象(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  三、根据法律现象,从静态与动态的角度,可以把法律现象分为:  1、静态的法律现象,如各种法律、法规;  2、动态的法律现象。如法律的制定、实施、法律监督、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秩序等  结合本题:违法犯罪是一种法律现象,可以归纳到法律行为现象的范畴。

5,论证犯罪是一种理性行为

不太明白楼主的意思但是我大致可以说出一二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家加利·贝克尔所说的犯罪理性行为是从经济学角度一个犯罪人 如果在他决定去触犯某个罪名的时候,他会分析他如果触犯这个罪名所造成的不利后果,与其从犯罪中得到的物质享受和精神解脱之间成本和受益之间的关系。如果,犯罪人得到犯罪行为的利益远大于法律制裁的不利后果,那么它就会突破费尔巴哈所主张的心理强制说来犯罪。
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家加利·贝克尔曾经论证了犯罪是一种理性行为,一个作家在分析了一些犯罪现象以后得出的结论是:从没有得到过父母无条件的爱的孩子容易自暴自弃并走上犯罪的道路。
即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实施了行为的犯罪。
理性只不过是种思考方式 而犯罪只是个人倾向的问题 也就是说 罪犯也有理性的 和 感性的
犯罪也不一定都理性的,对物质的需求,而犯罪,应该算的上是理性的,而因仇恨而引起的犯罪就是感性的了``这是动机上分析过程上分析,有策划的实施犯罪就是理性的``如果只是冲动``那就是感性的`你如果是要辩论,只能多看例子,最主要的还是要针对对方的例子,举出一些东西,知己知彼,才能有用
犯罪是一种理性行为,一个作家在分析了一些犯罪现象以后得出的结论是:从没有得到过父母无条件的爱的孩子容易自暴自弃并走上犯罪的道路

6,犯罪是一种作为不作为当然不会构成犯罪对吗

如果你所说的作为包括行动,也包括语言。这句话是对的。如果只是特指行动,这句话不对。因为有些真正的大的犯罪分子,是不需要自己动手的,只要口头命令指挥,出谋划策就可以了。
1.甲存在犯罪的实行行为,即不作为行为。刑法上的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不作为必须以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本案中,这种特定义务产生的根据是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甲作为担任某种职务和从事某种业务的人,其职务本身和业务性质决定了他负有及时扳道的特定义务,如果他不履行职责且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2.甲主观上的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根据职务和业务的要求,甲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扳道义务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最终导致发生重大铁路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所以,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犯罪过失。3.甲的行为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第132条的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本案中,甲作为铁路扳道工,属于有义务保障运输安全的铁路职工,其在有预见义务而且能够预见危险的情况下,违背职责要求醉酒,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故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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