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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寻求上海最受欢迎的人力资源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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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obs.12333sh.gov.cn/

寻求上海最受欢迎的人力资源网站

2,请问上海市人力资源市场在哪里坐车怎么到那里

5.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点评[8]简介: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是受市人事局委托承办全市公共人才人事服务的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中心坚持立足上海,服务全国,接轨国际,以满足社会各类专业人才的..中山西路620号 021-62337211 途经公交]941路 74b线 829路 69路 69区间路 519路
上海有4个你要去那个啊

请问上海市人力资源市场在哪里坐车怎么到那里

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你好,操作流程如下:拨打12333 到人工服务,再到相应区县社保中心挂失,其中建议问清个社保中心的营业时间,以免白跑。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知的你想的问的是什么呢,因为用微信的人很多,所以现在它的功能也越来越丰富更新了微信城市服务,查询服务啊什么的都可以用,比如说你想知道高速公路的实时路况,或者附近有什么图书馆都可以很轻松的找到
这样的缴费信息一般是社保基金管理局网站上查询的。先注册再查询。但是信息不一定会及时更新,政府部门的效率就这样啊,不过只要你每个月有扣款那么你的缴费记录会有,这点不用担心。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4,上海人力资源师考试 考试报名地点在哪里啊

不参加培训也可以直接参加考试的, 我查到了. 天山路1800号, 上海长宁区劳动局的3号楼底楼窗口. 材料: 1) 2张2存照 2) 695元共 3) 学历证(原&复) 4) 身份证(原&复) 5) 工作经历证明原件. 考试报名截止日期是10月10日. 考试日期是11月17日和18日. 10个工作日内出成绩.
这个是全国统考,在每年的6月和11月份
现在就可以报名啊,这个是全国统考,在每年的5月和11月份
天山路1800号, 上海长宁区劳动局的3号楼底楼窗口.

5,上海人力资源许可证办理的流程有谁知道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上海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必备条件1、注册地址房屋必须是纯商业用房及工业用房,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2、需要有5本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1本中介师 4本中介员3、10万以上注册资金。.注:本公司也可提供相关的人员证书及注册地址!二、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所需材料《1》申请书、《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3》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4》五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单位缴纳社保证明);《5》房产使用证明(提供50平方米以上商务用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房产证);《6》工作设备(型号、数量)情况;《7》工作规范和章程;《8》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
办理人力资源许可证的要求:1、10万注册资金需要实到;2、需要一本人才中介师和四本人才中介员 ;3、要有50个平方的实地办公楼或商业性地产。办理人力资源许可证所需要的资料:1、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填写完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表》;3、申请报告;4、机构章程(明确服务宗旨、对象、形式;机构组成和人员分工;经费来源渠道等)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服务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5、4名以上专职人员的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资格证》或《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及相对应的中专以上毕业证书。并提供与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的意向书或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6、新设立的机构须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至少1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或证明;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8、应提供5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房产证明(不得为私人住宅),如租赁房屋须提供租赁协议及房东所有权证。9、国家、省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办理人力资源许可证的流程:1、提交申请资料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核;2、相关部门受理,进行资金的审核;3、勘察,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4、审核通过,准予办理5、颁发证件。

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2号楼电话:(021)2311111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五)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加大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的工作力度 各区县在控制公益性岗位现有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公益性岗位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门路。凡公益性岗位吸纳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满足本意见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除“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其他条件,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责任,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对新出现的困难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畴。要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将就业援助常规性工作和专项活动有机结合,根据不同困难群体的不同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契机,依托就业援助员等基层服务资源,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提高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措施的知晓度。 本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五)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加大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的工作力度 各区县在控制公益性岗位现有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公益性岗位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门路。凡公益性岗位吸纳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满足本意见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除“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其他条件,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责任,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对新出现的困难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畴。要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将就业援助常规性工作和专项活动有机结合,根据不同困难群体的不同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契机,依托就业援助员等基层服务资源,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提高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措施的知晓度。 本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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