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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具体指什么

升积加辛嘛,即是叫工人积极工作,加强辛苦劳动嘛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具体指什么

2,如何理解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和津补贴

由于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部分参加工作晚、职务较低的人员,增加的工资不足以完全弥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出现“增不抵缴”的现象。对此,官方采取了措施,确保所有人缴纳养老保险后当期工资都有增加。

如何理解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和津补贴

3,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何时发啊穷死了

有盼了,最近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再度提上日程,目前中编办.人保部正在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革革的意见】俩个文件,出台后可能就要进行实质性改革。我想太阳不会老不给这个群体光明吧。
拿到手里才是硬道理,社会长治而不安,难道不值得反思反思。。。
别想了,我们现在领的绩效工资还比原来的工资少。
公务员第二次又要加了,而我们一个小县城的职高教师,怎么一次的轮不着。肥上加彪,雪上加霜。难道是要让有钱人更有钱,穷人更穷吗?
同一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与行政公务员工资相差近1000元,物价却是一样的,是不是让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天天看着公务员吃肉自已却不得不吃苦菜。什么时侯才涨工资?
多去看看马克思主义吧,他老人家在100多年以前就已经给你答案了,一切政策和制度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而我们是为统治阶级提供服务的,反正一言难尽,我还是祈祷我们的国家少因为这些事出乱子!

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何时发啊穷死了

4,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内容是什么

(七)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按其未聘及缓聘前的岗位进行工资套改。未聘及缓聘期间按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聘及缓聘人员被重新聘用后,按所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八)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然保持荣誉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高定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应适当低定。其中,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低定三个薪级,受撤职处分的低定两个薪级,受行政降职处分的低定一个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和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低定三个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可按其所聘岗位(职务、技术等级)套改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补发;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办法确定工资。 (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十一)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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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一下,主要是以岗定酬,绩效鼓励。

5,今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将如何改革

人社部提出了2015年工资调整方案。  此次改革主要有两方面的变化。其一,改变了制度模式。原来的制度模式是单位保障,即单位自己管自己的退休人员。现在则变成一种社会化的制度安排,每个单位不管人多人少,都按照同样标准缴费,然后形成一个基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待遇。这样,单位退休抚养比不平衡的状况就被分散掉了,成为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其二,改变了待遇确定机制,即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原来的计发办法参照两个因素,一个是以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另一个是按工作年限分档,如10年以下、20年、30年、35年。在同一个十年段内是无区别的,如21年和29年、31年和34年没有区别。改革后,这个机制变为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的工资来计算,体现了一个导向——缴费越长待遇越高、缴费水平越高待遇越高。  改革后待遇水平究竟是高还是低,每个人要按照文件规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计算。从政策设计上看,改革的原则是“增量改革”,即通过增量进行结构的调整和机制的转换;而不是做减法,即待遇降低以后再改革。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如果不是极特殊情况,待遇水平都会有所增加,至少是不降低;在职的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现时收入也不会减少。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  随着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职工的工资构成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退休待遇计发标准和办法已不适用。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根据国办发[1993]85、人薪发[1994]3号文件有关退休的规定,结合民族区域政策,对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退休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 基本退休费  1、 事业单位按本人退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二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计算退休费时,其计入退休费基数中的津贴部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40%。  2、 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当月的基本工资构成分别计算。其中级别工资、职务工资部分按规定的比例计发,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按全额计发。机关工人的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规定的比例计发,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退休费计发基数中的奖金部分分别为退休前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或岗位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数额。  基本退休费计发基数及坟发标准表(见表)  二、 按宁党办发[1994]5号文件规定的正式大中专毕业生或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职工(不包括党政机关行政干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后所授于的各类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退休后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原基本工资部分按100%发给;连续工龄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按上表满35年以上档次比例计发退休金。  三、 工作不满10年的人员,不实行退休、退职办法。其中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二个月的生活补助金;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生活补助金。  四、 工作满十年以上,不到国家规定退伍年龄,因病(非因工伤残)连续病休二年以上,病休手续齐全、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其退职生活费按本规定计发基数的40%(50%)计发退职生活费。  五、 在新的退休养老保险规定颁布前获得国家及自治区级劳动模范,其提供退休费标准仍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数额。  六、 职工退休、退职后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护龄津贴、特教津贴、知龄贴及参加工资改革后保留的副贴、地差;按宁党办发[1994]5号文件规定范围享受的每月10元、20元补贴均按100%发给。  七、 职工办理退休、退职的条件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办发[1978]104号)规定的条件方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对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职工不再享受原规定的退职待遇,按照本暂行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金。  八、 易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凡离、退休费仍由原单位支付的,其各种津、补贴按原单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九、 本暂行规定实施后,自治区以前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办理退休其退休金计发办法、标准及退休的条件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十、 本暂行规定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6,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标准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  随着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职工的工资构成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退休待遇计发标准和办法已不适用。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根据国办发[1993]85、人薪发[1994]3号文件有关退休的规定,结合民族区域政策,对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退休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 基本退休费  1、 事业单位按本人退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二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计算退休费时,其计入退休费基数中的津贴部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40%。  2、 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当月的基本工资构成分别计算。其中级别工资、职务工资部分按规定的比例计发,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按全额计发。机关工人的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规定的比例计发,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退休费计发基数中的奖金部分分别为退休前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或岗位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数额。  基本退休费计发基数及坟发标准表(见表)  二、 按宁党办发[1994]5号文件规定的正式大中专毕业生或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职工(不包括党政机关行政干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后所授于的各类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退休后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原基本工资部分按100%发给;连续工龄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按上表满35年以上档次比例计发退休金。  三、 工作不满10年的人员,不实行退休、退职办法。其中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二个月的生活补助金;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生活补助金。  四、 工作满十年以上,不到国家规定退伍年龄,因病(非因工伤残)连续病休二年以上,病休手续齐全、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其退职生活费按本规定计发基数的40%(50%)计发退职生活费。  五、 在新的退休养老保险规定颁布前获得国家及自治区级劳动模范,其提供退休费标准仍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数额。  六、 职工退休、退职后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护龄津贴、特教津贴、知龄贴及参加工资改革后保留的副贴、地差;按宁党办发[1994]5号文件规定范围享受的每月10元、20元补贴均按100%发给。  七、 职工办理退休、退职的条件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办发[1978]104号)规定的条件方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对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职工不再享受原规定的退职待遇,按照本暂行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金。  八、 易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凡离、退休费仍由原单位支付的,其各种津、补贴按原单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九、 本暂行规定实施后,自治区以前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办理退休其退休金计发办法、标准及退休的条件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十、 本暂行规定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2015年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及细节  国务院下发公务员及机关事业单位涨薪3方案:  对象:公务员  范津贴补贴被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以后:  1、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5250元;  2、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3元—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6135元  3、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  对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  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3810元  2、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3770元  3、工人由现行的540元—830元分别调高到1130元—1640元  薪级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5795元  2、工人由现行的70元—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1855元。  对象: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提高后的标准为:  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  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  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  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  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上述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对象: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  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  省部级副职1140元  厅局级正职900元  厅局级副职730元  县处级正职570元  县处级副职480元  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  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对象: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  厅局级700元  县处级460元  乡科级350元  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  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  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  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  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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