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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申诉的范围是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其所在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公务员申诉的范围是

2,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怎么样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公务员申诉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是指公务员的管理机关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或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进行的精神处罚、物质处罚和职务处罚等方面的处理决定。二、精神处罚是使公务员声誉受损的处罚,主要有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形式。物质处罚是使公务员经济利益受损的处罚,主要有减薪、停薪、不加薪或取消某种津贴等形式。职务处罚是使公务员名誉、地位、物质各方面都受损的处罚,主要有降级、撤职、开除等形式。三、对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不论是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作出的,还是因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公务员只要不服,都有申诉的权利,处理决定机关也有受理的责任。因为即使原处理决定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是根据法定事由和按法定程序作出的,也不是最终决定。公务员如有不服,仍可以依法申诉。法律依据:《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条 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中负责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按照《暂行规定》,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予立案:(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其他人员;(二)被申诉的机关是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三)申诉事项属于受案范围;(四)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五)属于本机关管辖;(六)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的已进行复核;(七)申诉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八)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九)申诉材料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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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务员向哪里提出申诉

公务员可以向以下部门提出申诉:1、原处理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2、行政监察机关;3、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因此,公务员的申诉一般都是内部解决,而且一般是涉及人事调动的相关决定才会启动申诉程序。 一、公务员向哪里提出申诉? 公务员的申诉,可以在对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服时提出,也可以不经原处理机关的复核直接提出。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部门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公务员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在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公务员提出申诉应一并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有:申诉书、原处理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的复印件,对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还应附上复核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原处理机关的名称;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二、公务员申诉的特点 作为公务员的一项重要权利,其申诉具有以下特点: (1)申诉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不涉及本人权益的申诉,公务员无权提出。若其公务员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2)申诉的对象局限于涉及公务员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人事处理决定是公务员管理机关对公务员的考核、培训、奖惩、交流、回避、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辞职、辞退和工资福利等作出的处理决定。具体分为行政处分决定和非行政处分决定两种。前者是对公务员违反义务和纪律的行为作出的惩戒,后者是因其他事由对公务员作出的处理。 (3)申诉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且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这只是当事人本人的主观认定;人事行政处理决定是否确实违法或不当,还有待于受理申诉的机关的审查和判断。因此,公务员提起申诉,并不要求人事处理决定确实违法或不当,而只要公务员主观上认为其违法或不当就可以提出申诉。 (4)公务员申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务员申诉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和保障其本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公务员所在机关违法或不当的人事处理决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务员的申诉是国家为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事后补救制度,公务员法赋予受到处理的公务员提供表达意见,要求纠正违法或不当的人事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利。 在我国,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实行的是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复审、审核终结制度。最终裁决,上一级行政或监察机关,在接到申诉后,在规定的时间,按前述法定的程序进行再审核,直至作出最终的裁决决定。至此,申诉过程即告完结。如果公务员对最终裁决依然不服,可以通过其他渠道,继续反映问题,但这不再属于申诉程序。申诉受理机关的最终裁决结果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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