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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和信息化局是什么单位

就是一个养懒人的地方

经济和信息化局是什么单位

2,北京市经信局下属事业单位什么级别

正局级。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加挂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简称市无线电局)、北京市大数据管理局(简称市大数据局)、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简称市国防科工办)牌子。

北京市经信局下属事业单位什么级别

3,北京市海淀区企业到哪个机关部门开小徽企业证明

海淀区经济和信息化办公室,在四季青招商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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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女企业家协会主管单位吗

该地区女企业家协会的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它的成立和发展得到了北京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作为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协会的工作给予了指导和支持,帮助协会更好地服务于女企业家们,推动女性创业和经济发展。女企业家协会也积极参与到北京市的经济建设中,为推动北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5,经济信息化局都有什么科室

这个要看是县级还是市级,具体是哪里的,每个省的设置也会根据自身经济的发展设立不同的科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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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北京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专精特新企业服务岗干什么的百

涉企诉求受理,惠企政策速递。根据查询北京经信局网站显示。1、涉企诉求受理。通过电话、微信和深入企业实地走访,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摸排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各类服务需求,建立企业服务需求信息库和诉求工作台账。2、惠企政策速递。通过精准推送、政策解读、咨询辅导等方式,第一时间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出台的惠企政策信息,助力中小企业及时知晓政策、理解政策、用足用好政策,将政策红利切实转化为企业发展动力。因此北京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专精特新企业服务岗是涉企诉求受理,惠企政策速递。

7,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甚么性质的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地方政府的1个职能机构,各地根据政府的部门设置分工明确其职责定位。1般情况下,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履行国家关于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干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行。 2.研究拟订并组织实行本省市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推动产业布局调剂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监测分析本级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的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干信息;调和解决产业运行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4.依照规定权限,核准、备案和上报本级政府计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方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重点领域和增进政策。。。。。。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是1个机关单位

8,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怎么样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工业、信息化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工业和信息化布局规划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拟订产业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引导与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产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参与管理医药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反垄断相关工作;负责军工科研生产的管理;负责船舶行业管理。 (四)负责提出本市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按市政府批准权限组织规划重大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的推进实施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内的政府信息化项目的前置审批;对信息化重大投资项目和市级建设财力信息化项目提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管理使用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工业和信息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工业和信息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负责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技术改造,以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协调组织实施有关国家、本市工业和信息产业科技重大专项,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负责工业行业的质量管理和品牌战略的推进;协调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信息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信息化工作中的技术标准;指导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管理;指导和推进企业信息技术创新机制的建立;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推进信息化和产业化融合。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推进工业、信息产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导向和政策,组织实施城乡工业布局调整、老工业区改造和产业升级,推进创意产业发展;负责制定工业开发区建设中长期规划,推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合理调整布局;负责工业开发区建设发展的综合协调。 (八)建立服务全社会企业的工作体系;加强对中央在沪企业服务;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归口管理和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九)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协同有关部门推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十)负责全社会煤炭、电力、石油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参与指导、管理、协调和推进能源综合利用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企业信息化、电子政务发展和电子商务推广以及社会和经济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工作;负责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的协调管理;组织协调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信息化应用。 (十二)负责本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制定通信管线、公共通信网、专用信息网的规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负责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 (十三)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负责指导和协调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承办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信息宣传培训、普及教育和信息化专业人才预测、规划等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和推进智能卡产业的发展;组织、协调和指导重大智能卡应用项目实施和智能卡应用推广;组织、协调和推进银行卡产业的发展,推广基于银行卡的各类应用;推动无线射频识别等技术产业化和应用推广。 (十五)推动建立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指导信用服务行业,推动信用服务行业的培育和发展,组织协调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共享。 (十六)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9,软件企业申请流程是什么

(1)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 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2) 软件企业的申报程序 1)申请企业网上申报,下载企业用户使用的“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进行安装;2)打开“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在“申报受理”中选择企业申报,进行申请表填写;3)在“资料查询”中选择企业信息,进入后滚动上下页可以看到企业填写的申报表,同时可打印出文本;4)企业向所在省市认定机构提交申报表的电子文本时,可选择“数据申报”将企业的信息按照所在省市认定机构的提示进行数据上传;对于没有开通数据上传的省市,可将企业信息的数据选定后导出保存到3.5寸盘进行提交。 (3) 企业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拥有其中一种即可申报)复印件;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5)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材料装订要求 复印件及表格全部用A4纸、分两份装订,每份顺序是:(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4)拥有合法知识产权证明的材料(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软件开发合同等)复印件;(5)发票清单、发票及相关资料复印件;(6)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复印件;(7)大专以上人员名单。 (5) 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软件产品的名称必须符合《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要求。 (6)双软认定通过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申报企业登陆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点击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服务平台,按照本指南要求在线填写《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  2、企业网上提交的材料初审通过后,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3、纸质材料受理后,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有疑异时,可组织软件产业、财务等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认定,将认定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通过后,在市经信委网上公布结果;  5、证书发放。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企业发放新版证书。按照旧办法年审的企业换发新版证书,编号不变。 以上回答来源于华财会计,软件企业认定可以找华财会计,华财会计拥有二十一年专业沉淀,全国17家分公司,20000家以上的客户服务经验,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有丰富的经验,可以让帮您省力、快速的办理。
(1)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 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2) 软件企业的申报程序 1)申请企业网上申报,下载企业用户使用的“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进行安装;2)打开“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在“申报受理”中选择企业申报,进行申请表填写;3)在“资料查询”中选择企业信息,进入后滚动上下页可以看到企业填写的申报表,同时可打印出文本;4)企业向所在省市认定机构提交申报表的电子文本时,可选择“数据申报”将企业的信息按照所在省市认定机构的提示进行数据上传;对于没有开通数据上传的省市,可将企业信息的数据选定后导出保存到3.5寸盘进行提交。 (3) 企业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拥有其中一种即可申报)复印件;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5)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材料装订要求 复印件及表格全部用A4纸、分两份装订,每份顺序是:(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4)拥有合法知识产权证明的材料(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软件开发合同等)复印件;(5)发票清单、发票及相关资料复印件;(6)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复印件;(7)大专以上人员名单。 (5) 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软件产品的名称必须符合《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要求。 (6)双软认定通过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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