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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的分类有那些

有很多,简单的说一下;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栽量行政行为,四、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六、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七、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简单的描述你应该清楚吧!

行政行为的分类有那些

2,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案例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为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6.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除了以上的分类外,还可以依据其他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等多种类别。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案例

3,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种类

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非常多的,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 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

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种类

4,行政事实行为的具体种类

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一、以事实行为是否涉及强制权力的运用可分为:  1.权力性事实行为:  a.行政检查行为;  b.行政即时强制(如对人身或财产的直接作用,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  2.非权力性事实行为:  a.资讯处理行为;  b.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搜集的各种证据材料的处置,有关档案的收发、管理等;  c.作出决定后的非权力性实施行为:如行政奖励决定作出后的奖励行为;  d.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  如:1)道路养护; 2)桥梁维修; 3)公共工程的建设。  二、以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  1.独立的事实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2.补充性的事实行为(又称执行性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  三、即时性行政行为(具有临时性、紧急性的特征,其行为式样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裁量决定)  如:1)拖走抛锚的车辆; 2)清理横倒在公路上的树木,以保证公路交通顺畅。  四、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支配性最弱):  如:行政指导行为,对优质产品的推荐,某种商品的价格预测等。

5,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行政裁决等。以上是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县公安局越权行政,依照法律规定公路运输管理规费,是由公路稽征管理机关收取,公安机关无权收取该项规费。第二、县公安局此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县公安局仅仅凭“怀疑其同时从事汽车修理”就进行行政征收,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规费,并在章拒绝的情况下作出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第三、县公安局处理此案,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县公安局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因此,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对行政诉讼的实践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关系到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范围与幅度,也涉及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如果纳税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

6,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向对方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2)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其意志参予其间(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罚款20-200元)。4.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6.按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违法行为,要撤销。例外情况下是不要式的,如情况简单,无需烦琐的程序,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当场口头处罚;再者,情况紧急,来不急经过必要的程序,如消防队为救火拆掉一个障碍房子。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 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 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 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可分为: (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向对方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 (2)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 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可分为: (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 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 (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罚款20-200元)。 4、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6、按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违法行为,要撤销。例外情况下是不要式的,如情况简单,无需烦琐的程序,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当场口头处罚。 扩展资料: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对行政诉讼的实践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关系到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范围与幅度,也涉及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参考资料:具体行政行为——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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