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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犯共同犯罪是如何认定的

法律将“身份”或“其它特定关系”规定为构成要件或为刑罚加减或免除之原因者,此种犯罪称为“身份犯”。

身份犯共同犯罪是如何认定的

2,真正身份犯是什么意思

身份犯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有些犯罪中,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犯罪或者行为人因具备一定的身份而影响到刑罚的轻重,这类犯罪即身份犯。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该犯罪则根本不可能成立的犯罪;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真正身份犯是什么意思

3,就身份犯而言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

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包括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或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实行人没有故意犯罪的意识,只是单纯作为间接正犯犯罪的工具。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犯意的人。教唆犯和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这种情况下,实行人是有犯罪意识的。  举个例子:甲教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乙杀死了丙,则甲和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甲是教唆犯。甲教唆10岁的乙用毒药杀死了丙,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丙不构成犯罪。

就身份犯而言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

4,刑法中的强奸罪是身份犯吗

一般而言,犯罪之成立,与犯人之身份无关,但在若干情形,法律将“身份”或“其它特定关系”规定为构成要件或为刑罚加减或免除之原因者,此种犯罪称为“身份犯”。反之,刑法上多数犯罪,原则上于行为人之资格并未设限,即为“非身份犯”,又称“普通犯”。虽然说具体的强奸罪只能由男性来实施,即实际的强奸行为仅能够由男性针对于女性来实施,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为强奸罪。”刑法理论界据此对强奸罪的通说的解释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根据立法时的社会背景来看,当时的“性交”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在当代的话,同性之间也可以进行),因此强奸的直接行为人只能是男人。但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女性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可以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并且可以构成间接正犯。

5,对于真正身份犯 定罪身份具有定型作用 什么意思啊

法学术语,身份犯的种类之一。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刑罚加减依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具有这种身份,则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例如,诬告陷害罪的实施者既可以是普通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换言之,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身份,虽然不是诬告陷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却是从重处罚的根据。这种特殊身份,也可以称为加减的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素的特殊身份,不包括加减的身份。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根本不可能成立的犯罪。例如,现行刑法典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如行为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就不能成立叛逃罪。

6,刑法416条是真正身份犯吗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根本不可能成立的犯罪。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情形。刑法416条是真正身份犯。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解救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具有“解救”的内容。在我国,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法院、检察、司法、民政甚至妇联部门等的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负有解救职责的,不能构成本罪。
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此时的身份称为构成身份。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如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一般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而要从重处罚,此时的身份就成了加重刑罚的身份,称为加减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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