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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遂犯的定罪原则有哪些未遂犯的量刑原则是什么

未遂犯罪比照已遂犯罪的处罚标准确定量刑标准,一般情况比已遂犯罪的最低量刑标准要低。《刑法》对未遂犯罪的量刑原则: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遂犯的定罪原则有哪些未遂犯的量刑原则是什么

2,未遂犯是怎么认定的

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遂犯是怎么认定的

3,犯罪未遂是怎么判刑的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一切犯罪行为都要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量刑标准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种: 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 二是适当从宽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是怎么判刑的

4,犯罪未遂是不是也要判刑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该条规定来看,对于未遂犯原则上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13条但书的规定,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手段不能犯未遂到底是犯罪行为。不能犯未遂是“能犯未遂”的对称。简称“不能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事实认识错误而不可能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一种犯罪未遂。刑法理论上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所划分的犯罪未遂类型。主要特征是:(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行为在实际上不能达到犯罪的既遂状态。(3)犯罪行为在实际上不可能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原因,在于行为人的事实认识错误。中国刑法理论中通行的观点采纳了犯罪未遂的这种分类,确立了不能犯未遂的概念,并认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分类对量刑有一定意义,对不能犯未遂一般应较能犯未遂从轻处罚。
对于犯罪未遂的犯罪分子,刑法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视其恶性程度及犯罪分子自身的危险程度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处罚。
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二节对什么是犯罪予备、未遂、中止,以及处罚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一, “既遂”和“未遂”在犯罪性质上并无区别 二,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未遂犯都是具体危险犯吗

一,不是的,这是危险犯中的两种不同分类:  1,根据危险犯的不同分类方法,可以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2,也可以分为危险未遂犯和危险既遂犯。  二,具体危险犯:  1,具体危险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这种危险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  2,作为构成要件,具体危险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官员加以证明与确认,而不能进行某种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体危险是司法认定的危险。  三,抽象危险犯:  1,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  2,抽象危险不属于构成要件,只是认定行为可罚的实质违法根据,是立法者拟制或者说立法上推定的危险,其危险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断;  3,法官只要证明危险不是想象的或臆断的(迷信犯),就可以认定危险的存在,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具备可罚的实质违法性;  4,对抽象危险的判断,以行为本身的一般情况或者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  5,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定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便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四,危险犯的未遂与既遂:  关于危险犯的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一直认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时,就是危险犯的既遂。
有 侵犯进行中被发现制止 强拿硬要财物尚未到手 一般即遂犯多

6,未遂犯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犯罪未遂论处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故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犯罪既遂的社会危害性,故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对未遂犯只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需要正确认识犯罪未遂形态的地位与作用。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中,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很可能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可能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还有一些国家刑法对未遂犯采取必减主义。这样,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我国,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既不是罪与非罪的区别,也不是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对未遂犯也不是采取必减主义,因此,不得过高估计犯罪未遂的地位与作用。从司法实践来看,对许多犯罪案件难以区分既遂与未遂,有些案件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没有实质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必要牵强附会地区分既遂与未遂。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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