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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关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2,请问一下视同销售怎么做账啊

其实很好理解,增值税方面,对内使用视同销售的,计提销项税额,不计收入。例如: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在建工程等的。对外视同销售的行为就得计提收入,例如:无偿赠送他人的自产货物。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以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全部得计提收入。
视同销售都是进主营业务收入, 所得税的调整属于纳税调整 比如说 你无偿捐赠给企业东西 你计入的是营业外支出 税法里规定 这个营业外支出不能进行 纳税前的冲抵 所以这部分是无法冲减收入的
根据不同视同销售业务:借:长期股权投资(或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

请问一下视同销售怎么做账啊

3,有哪些情况是视同销售的怎么做会计处理

一、产成品无论对内对处均视同销售。二、材料半成品,对内进项税转出,对处视同销售。具体表现形式如下:.销售代销货物2.交付他人代销3.有两个或以上的分支机构实行集中核算的公司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的.(同一个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给他人的.帐务的处理,按常规处理.发生时确认销售实现.但在第二种交付他人代销的情况时,按代销方出具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该代销货物的全部或部分货款时确认.但国家税务局新规定若在委托方发出代销货物的180天时,还未受到清单或货款,应在当天确认收入.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总结】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1、销售商品,款项未收回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应收帐款 XXX贷:主营业务收入 X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XXX2、销售商品,款项已收回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XXX贷:主营业务收入 X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XXX3、销售其他非主要商品(如包装物等)借:银行存款 XXX贷:其他业务收入 (或营业外收入) X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XXX

有哪些情况是视同销售的怎么做会计处理

4,视同销售各种情况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企业会计准则》商品销售收入只有在同时满足下述五个条件时方可予以确认:  一、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针对会计和税法对视同销售收入的认定不同,现通过案例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谈谈个人看法。   【例1】某上市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从2009年开始全国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为简化核算,这里假设该工程项目不属于抵扣范围),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为20万元,计税价格为30万元,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4种情况,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工程项目时,按生产成本转账,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51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例2】某上市公司以原材料对外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计价。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100万元,计税价格为130万元。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5种情况,按原材料成本转账,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21000    贷: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000  【例3】某上市公司,年终为奖励10名先进工作者,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2000元的洗衣机作为福利发放给企业职工。该型号冰箱的计税价格为每台3000元。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7第种情况,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35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351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例4】企业将生产的一批产品无偿捐赠给福利机构,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50000元,市场售价为2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8种情况,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84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该企业如果作了以上会计处理,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0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比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0,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17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17元。实际纳税调增46.8元(117×0.4)。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企业不需纳税调整,管理费用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17元,纳税调增46.8元(117×0.4)。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通过对比不难看出,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必须填写扣除,符合税法配比原则的要求。而管理费用的扣除是企业费用支出,与视同销售成本扣除是两种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为存在重复扣除问题。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如果将自制的产品作为礼品赠送,企业视同销售收入要按公允价值来计算。例如企业赠送的礼品市价是120元,自产产品成本为100元。  不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20.4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120×0.17)。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按此规定,增值税应按市价计算。  按以上账务处理,第一,企业需要对视同销售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2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调增20元(120-100),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3列内。第三,比较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140.4元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20元,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20.4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20.4元。实际纳税调增56.16元(140.4×0.4)。  如果企业已按视同销售处理:    借:管理费用  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企业视同销售利润20元,管理费用140.4元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20.4元(140.4-20),纳税调增56.16元(140.4×0.4)。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企业没有按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而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比较麻烦,而且容易出现调整错误的情况。
1.将外购货物和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解答: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将外购货物和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解答: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要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原则处理的。  若是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若是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将外购货物和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捐赠的分录   解答: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接受方的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4.将外购货物和自产货物用于分配股利   解答:都是视同销售处理。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将外购货物和自产货物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解答: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将外购货物和自产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或个人消费   解答: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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