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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副产品11税的加计扣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般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没有你所说的核定进项税。

农副产品11税的加计扣会计分录怎么做

2,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

意思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其自产农产品,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从农民手中购买农产品,开具免税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的农产品,取得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未享受免税),可以按照发票上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一般纳税人上述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16%税率的产品,其购进的农产品可以加计扣除2%,即按照12%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按照12扣除

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其自产农产品,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从农民手中购买农产品,开具免税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的农产品,取得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未享受免税),可以按照发票上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一般纳税人上述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16%税率的产品,其购进的农产品可以加计扣除2%,即按照12%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错误,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凭取得的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专票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收购或销售发票按票面注明的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农产品发票能加计抵减进项税额吗

是抵扣zhidao税额加计抵减15%。如果抵扣是10%那么是10%中再加扣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内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容。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2019年4月1日起,一是取得农产品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的税额为抵扣额;二是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标明的价款9%的扣除率按规计算税额加计抵减。
例:1、按进项税额计10%,进口税额x10%=1000元(假设)2、抵减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 1000元 =实际缴纳税额
应该是抵扣9%的基础上再抵扣10%,也就是举例的部分是抵扣15。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谢谢!
加计抵减10%是进项税额*10%,(100+50)*10%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这里(三)所指的销售发 票,就是增值税普通 发 票。

6,什么情况下购入农产品加计扣除2进项税

1、根据最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准予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即按13%抵扣进项税。 (现在17%税率降至16%,13%税降至10%)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解读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扩展资料:准予抵扣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0%抵扣进项税额。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4、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借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最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准予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即按13%抵扣进项税。 (现在17%税率降至16%,13%税降至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解读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最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准予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即按13%抵扣进项税。 (现在17%税率降至16%,13%税降至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解读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扩展资料:不得抵扣: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并且保存增值税抵扣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计其它有关事项的;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一)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谓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二)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三)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额或应税劳务。所谓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职工个人的物品。(四)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五)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2、其它非正常损失。(七)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中国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做计入成本处理。(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取得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认证的(开票日期为2017年7月1日以后的,认证期限为开票之日起360日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经过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通过当月未按有关规定核算其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九)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十)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上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若企业在购进时已结转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一经查实,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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