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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病人有权利拒绝做对身体有伤害的事情。病人有义务将病看好,还有就是有义务将病不传染给别人。

病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2,病人权利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患者的权利是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才被提出来,患者至少应享有的权利有:基本医疗权;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保护隐私权。患者有权要求医生为自己生理的、心理的及其他隐私保密;疾病认知权,医生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提供有关疾病信息;要求赔偿权。因医生过失行为导致的医疗差错、事故,患者及其家属有权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知情同意权。患者有权要求治疗,也有权拒绝一些诊治手段和人体实验或试验性治疗,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1. 自主原则,当你有决定的能力时,你有权利自我决定及规划生涯。并决定是否接受治疗,即使在濒死之前、或意识不清时,你的代理人有权决定你的治疗,或以你的遗嘱来表明你的决定。2. 帮助原则,医疗的主要目的在协助病人保持生命,恢复健康,减少痛苦和恢复及维持功能。医疗人员有义务协助病人获得依自己的选择下,所能得到的最佳益处。不过在紧急状况,医疗人员有权利去做无害的治疗。3. 你有权利在任何医疗开始前,了解并决定是否签写「同意书」,除了紧急处理外,一般同意书的内容应包括以浅显易懂的文句介绍医疗程序的本质、预期的危险性及益处、不同意时的后果、有无其它可选择的医疗方式、且同意是你「自愿」的。

病人权利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3,简述患者的权利

我国目前有关患者权利的法律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以及一系列单行的卫生行政法规之中。患者权利,即医疗活动的费权利,是指医疗过程中患者应当享有的权力和权益,一般包括法律上的权利和道德上的权利。1.有享受医疗的权利。病人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有权获得良好的医疗诊治。包括①享受平等医疗权,凡病人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续的诊治;②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③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管医生及护士的姓名;④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对此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解释。⑤有权决定自己的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手段,未经病人及家属的理解和同意,医务人员不得私自进行。同时,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何副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等。2.有拒绝治疗的权利。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出院,但必须由医院和医生作出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签字。3.有要求保密的权利。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病人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像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在进行涉及其病案的讨论或会诊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4.有参与评估的权利。病人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对施治单位或个人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权作出客观、恰如其分的评价,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病人都有权审查他的账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5.有监督维护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利。病人在享有平等的医疗权的同时,也享有维护这种权利实现的权利,在病人的医疗权利受到侵犯,生命受到威胁而又被拒绝治疗时,病人有权直接提出疑问,寻求解释或通过社会舆论提出批评,要求有关医疗单位或人员改正错误,求得解决。

简述患者的权利

4,患者七大权利是哪些

1、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2、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3、知情同意权4、隐私权5、自主权6、拒绝治疗权7、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患者的权利是指患者在患病期间具有的权利和必须保证的利益,尊重和维扩患者的权利是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业医师法》明确规定了患者在就医的应享有的 10 项权利:生命权 :即一个人在心跳、呼吸、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患者的再生存权使医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暂停的情况下,也不能放弃对患者的抢救,应尽一切可能救治。身体权 :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宫、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健康权 :是指患者不仅拥有生理健康权,还享有心理的康权;患者到医院就诊的目的就是请求医生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身心是每一医务工作者的责任。平等的医疗权 :是指任何患者的医疗保健享有权都是平等的,在医疗中都享有得到基本的,合理的诊治和护理的权利,在医务人员面前,患者是平等的。疾病认知权 :患者对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的权利。医生在下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广让患者知悉病情。知情同意权 :患者有权知遇医生对自己采取的诊治方法,并对方法的有效率,成功率及并发症有获知的权利。保护隐私权 :患者对医生所说的心理,生理及其它隐私有权要求保密,医护人员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患者隐私。免除一定社会责任的权利: 是指患者在获得医疗机构 证明后;可免除一定社会责任,同时有权利得到各种福利保障,如精神病人对自身的行为是下负责往的;生病时示警要求医生出具体月证明;因病不能从事某种工作,要不给予证明。患者诉讼权 :患者和家属有权对医生的诊治方法和结果提出质疑.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部门提出诉讼。患者的求偿权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时,患者和家属有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权利。参考资料新浪.新浪[引用时间2018-1-11]
(1)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2)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3)知情同意权(4)隐私权 (5)自主权(6)拒绝治疗权(7)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8)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权)

5,病人有哪些基础权利

1.病人有个人隐私和个人尊严被保护的权利 病人有权要求有关其病情资料、治疗内容和记录应如同个人隐私,须保守秘密。病人有权要求对其医疗计划,包括病例讨论、会诊、检查和治疗都应审慎处理,不允许未经同意而泄露,不允许任意将病人姓名、身体状况、私人事务公开,更不能与其他不相关人员讨论别人的病情和治疗,否则就是侵害公民名誉权,受到法律的制裁。   2.病人有获得全部实情的知情权 病人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的诊断、治疗和预后的最新信息。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3.病人有平等享受医疗的权利 当人们的生命受到疾病的折磨时,他们就有解除痛苦、得到医疗照顾的权利,有继续生存的权利。任何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都不得拒绝病人的求医要求。人们的生存权利是平等的,享受的医疗权利也是平等的。医护人员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病人,自觉维护一切病人的权利。   4.病人有参与决定有关个人健康的权利 病人有权接受治疗前,如手术、重大的医疗风险、医疗处置有重大改变等情形时,得到正确的信息,只有当病人完全了解可选择的治疗方法并同意后,治疗计划才能执行。   病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拒绝接受治疗。医务人员要向病人说明拒绝治疗对生命健康可能产生的危害。   如果医院计划实施与病人治疗相关的研究时,病人有权被告知详情并有权拒绝参加研究计划。   5.病人有权获得住院时及出院后完整的医疗 医院对病人的合理的服务需求要有回应。医院应依病情的紧急程度,对病人提供评价、医疗服务及转院。只要医疗上允许,病人在被转到另一家医疗机构前,必须先交代有关转送的原因,及可能的其他选择的完整资料与说明。病人将转去的医疗机构必须已先同意接受此位病人的转院。   6.病人有服务的选择权、监督权 病人有比较和选择医疗机构、检查项目、治疗方案的权利。医务人员应力求较为全面细致地介绍治疗方案,帮助病人了解和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病人同时还有权利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管理、后勤、管理医德医风等方面进行监督。因为病人从到医疗机构就医开始。即已行使监督权。   7.病人有免除一定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权利 按照病人的病情,可以暂时或长期免除服兵役、献血等社会责任和义务。这也符合病人的身体情况、社会公平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8.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不当,造成病人人身损害的,病人有通过正当程序获得赔偿的权利。   9.请求回避权

6,社会主义医患关系的道德要求中患者有哪些权利

患者具有生命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平等医疗保健权、知情同意权、病人自主决定权等。  生命健康权 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健康权是指人体器官及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行,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陈志华律师说,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涉及患者的健康权。  身体权 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身体权与健康权既相互联系,又有严格的区别。陈志华律师列举了一例医院擅自取死者脏器的侵权纠纷案件。原告称:被告在死者在没遗嘱、未经亲属同意的情况下,未办理合法手续,擅自在患者故世后10小时内解剖了死者的尸体,并取出了全部脏器作为标本,这已构成侵仅。要求被告返还死者遗体及脏器,赔偿精神损害补偿费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被告辩称:患者去世,原告即提出要求尸解,医院为查明死因,进行尸体解剖是必要的、合法的,原告诉被告侵权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无端指控被告侵权,损害医院名誉,给医院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反诉要求原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并支付死者遗体在医院存放期间的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用。法院判决:参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保护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原告享有对死者尸体的处分权。被告既未答应原告提出的条件,也未按有规定办理尸体解剖手续,便在原告对被告的诊断及治疗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死者尸体自行进行解剖,并将死者尸体内的心、肝、肺等脏器取出,其行为不符合国务院颂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违反了《解剖尸体规则》,侵犯了原告对死者尸体的处分权,被告应将从尸体内取出的脏器全部返还给原告。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共5000元。陈志华律师说,这起案件反映了人的身体权是不可侵犯的。  隐私权 实际是病人人格权的一部分。隐私资料的公开将严重地侵犯患者的名誉权、人格权,给患者的政治生命、工作、家庭生活、爱情等方面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陈志华律师说,对于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在临床医学上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患者同意,患者的病历资料不得交予其他人或组织阅读;(2)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用真实姓名和真实病历方式对外公开报道,也不得作为文学作品的方式报道;(3)临床医学摄影资料应充分征求患者同意。不得随意拍摄可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资料。更不能将可能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医学摄影资料作为艺术摄影作品对外公开。(4)临床手术直播或电视播放必须征得患者和其亲属的同意及授权书,并应坚持尽量避免暴露患者身份或隐蔽部位的原则。  平等医疗保健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患有疾病或损伤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取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公民的医疗保健权并非完全是无偿获取医疗保健的权利。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关于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性质,陈志华律师认为是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和家属行使其知情同意权的书面证明,同时也是医院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中有关人身伤害侵权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禁止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因此,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免除医疗机构过失责任的法律效力。陈志华律师说,在手术过程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如剖腹探查术,预定的手术名称与医生在开腹后的情况不相符,需要医生当机立断并做出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预先签署相关的文件,如下述的日本手术同意书中有“我同意接受上述的手术。此外,对于依据多数医师判断采取认为适当且必要的追加手术、或者手术变更情况也表示同意。”在美国手术同意书中有“特同意医师及助手们不受现在难以预测的状态所导致的情况所约束,在手术的过程中,实施预定手术、或与其相异但认为属于必要或者系我们期望的手术或治疗。”“特许可拍摄、放映为医学、教育、科学目的,在照片与说明不能判明个人身份的前提下,对我身体适当部位进行的手术与治疗进行摄像拍照。”陈志华律师介绍,某医院妇产科为一位50岁的女性患者因子宫肌瘤行子宫全切手术。术中医生发现患者左侧卵巢有问题,在未向家属和病人交待的情况下,将左侧卵巢与子宫一并切除。术后患者恢复顺利。数月后,患者在另一所医院行常规B超检查时,发现"右侧卵巢囊肿,左侧卵巢缺如",向原手术医院提出质疑。这起案件都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病人自主决定权是病人权利中一种最基本的权利,是保障其生存与健康的基本条件,是医疗活动中权利制衡、防止医务人员滥用权利的重要因素,也是医学人道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陈志华律师特别强调,病人的自主权并不是无限制性的自主权,病人的自主权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如有的患者不听医嘱自动出院,就是病人自主决定权的体现,但医师应进行记录并让患者签字。
医生坚守职业道德,廉洁从医,本照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急患者之所急,想患者之所想,理解和同情患者家属的处境和心情。经常换位思考,用良心去从医。患者不要焦躁,避免感情冲动,要理解医护人员的工作艰辛,积极配合他们的治疗。也要换位思考,不出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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