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适应,罪刑均衡与罪责刑相适应以及罪行适应区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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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刑均衡与罪责刑相适应以及罪行适应区别谢谢
罪行适应是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于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通用。罪行均衡原则是指在量刑时考虑的公平公正公开问题,在给罪犯量刑时,要本着均衡的原则。
2,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思想渊源来自
罪刑相适应原则起源于西方思想家同态报复思想。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的刑法也是有所体现,我国古代思想家荀子说过: 罚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
3,我国刑法如何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我国刑法在规定的具体罪名及法定刑的同时,在总则部分又规定了各种量刑情节以及刑罚的具体适用,这就反映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给予的处罚不仅要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而且还要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刑事责任的程度,适用轻重相应的刑罚。简言之就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4,举例说明罪刑法定与罪刑相当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罪行法定比如说一个做出了以暴力手段抢了他人的财物那么 这时候如果刑法上没有关于这样的犯罪 那么这就不能被定罪量刑 也就是说要受到刑罚处罚的 都要是刑法上有确定罪名的不能类推 捏造罪行相当 比如说一个人犯故意伤害罪情节轻微被判处有徒刑2年那么罪行相当原则就是说他犯的罪和受到的刑罚应该是相当的不能受刑罚的刑罚力度大于或小于所犯罪行应该这样理解:一个刑事诉讼,第一步罪刑法定:罪与非罪,是否足够判刑,判什么刑,由法律决定。既然构成犯罪,足够判刑,那么第二步罪刑相适应:罪 与 刑,犯什么罪判什么行,比如你犯了个最高刑期5年的罪,判了你10年,这就违反了该原则。其中包括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况。这里面,罪刑法定是个大圈,罪与非罪,罪刑相适应是个小圈,只在罪里面讨论罪和刑的关系。
5,刑法的三大原则
刑法的三大原则为: 1、罪行法定原则。依据为《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行相适应原则。依据为《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据为我国《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我国新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现代文明各国公认的刑法最基本的原则.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权,限制国家公权力.适用刑法平等,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这里体现出法的公平价值.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应综合其主客观各方面因素,做到罪刑相当,反对重罪轻刑或轻罪重刑,维护正义和刑法的确定性.后二个原则可以看作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延伸和具体要求.我国新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第5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量刑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的内容包括: 首先,在立法上,刑法分则在确定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时,应根据不同的罪行和刑事责任的轻重,确定轻重有别的法定刑。 其次,在刑法总则中确定某些情况的处理原则时,也须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资产阶级刑法的三大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等价主义、刑法人道主义
6,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基本概念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f8e30d0689b23f57bfc782d21035c3.html?sw=%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88%91%E6%B3%95刑法的概念:刑法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根据本阶级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的总和。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对于所有的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从各国刑法及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一国刑法不仅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外;但刑法在国外的适用受到国际法的制约,制约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的国际法原则,就是国家自己保护与国际协同。当行为与本国具有场所的、人的、物的关系,侵犯厂本国国家或其公民的利益时,就有适用本国刑法的权力。另一方面,防止犯罪和保障犯罪人的权利,是现代国际社会所共同关心的问题,是各国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相互协力所追求的目标。刑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涉及对国内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与国外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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