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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任职规定

所以想要任职某公务员,必须在本机关的编制数额和职能数额内进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职位空缺很好理解,就是该职位有空缺,如果没有空缺就不能任职。这种管理是对职位的一种科学管理方式,避免职位管理混乱。公务员任职规定,有下列情景的,应予任职:(一)新上来的公务员试用期结束后,符合考核的;(二)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比如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三)有岗位晋升或者岗位降低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原本的岗位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公务员任职程序?(一)符合条件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选出需要拟任的人员名单;(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进行实际考察或者了解;(三)开会进行集中式讨论,是否能通过,多数服从少数的原则;(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公务员任职规定,必须按照公务员的职务职称,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且岗位是有空缺的,另外也要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方可任职。综上所述,有编制,有职数是根据我国机构编制制度规定的,定职能,定编制,定机构,在这三个基础上定职位,每个机关的编制数量都是有限的,能容纳的人员是固定的,都是根据该机关所担任的工作性质和情况而判断的 法律依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一级主任科员以下或者相当层次职级范围内,按照拟任职级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30日内,应当根据其拟任职级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进行任职考核。

公务员任职规定

2,公务员任职必须具备哪几个前提条件

公务员任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有编制、有职数、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六条 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七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第八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2、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3、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4、转任、挂职锻炼的;5、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6、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扩展资料:在公务员的职务任职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2、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和晋升的条件;3、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4、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5、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6、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7、其他妨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任职必须具备哪几个前提条件

3,公务员职务任命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公务员任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有编制、有职数、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前两个条件即有编制、有职数,这是根据我国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对机关实行“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在此基础上设置职位。各机关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根据该机关所负担的职能任务、工作性质、机构规格、编制总数、各级职务的比例关系等因素进行确定。也就是说,任何机关的编制数额都是确定的,能够容纳多少工作人员是固定的,不能突破;机关的职数即职务的比例和数额也是确定的,也不能突破。这种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目的是保证机关因事设职、以职选人、精简高效。因此,任何机关任命公务员职务,都必须在本机关的编制数额和职数限额之内进行,决不能随意突破。否则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都要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第三个条件即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是根据机关职位管理的需要作出的规定。机关的职数是确定的,包含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总数确定。比如,一个单位设置八个处长职位和二十个副处长职位,就不能突破;二是这些职位的具体分布也是确定的。即该单位各个内设机构的处长、副处长职位数额是固定的,不能随意变动。根据第二方面的规定,任命公务员职务,就需要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比如任命某人为甲处副处长,甲处就必须有副处长的职位空缺,如没有空缺则不能任职。尽管不突破该单位副处长总数限额,也是不允许的。这种规定,目的是保证机关内设机构职位管理科学,人员构成合理,有效完成承担的职能,避免机关职位管理混乱、履行职能不平衡。公务员任职的原则:1、合法原则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公务员的任职是一项法律行为,公务员一旦任职,就享有了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务员法律法规规定了任命公务员的原则、任命机关、任命权限、任命范围和任命程序。任命公务员必须依法进行,认真履行各种手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避免任用工作中出现失误。2、因事择人原则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的要求来选择任职人员。它以职缺为前提,根据该职位工作的特点、难易程度、责任大小,选择具有一定资格、能力和水平的人担任特定的职务,以保证任职工作的科学性与正确性。因事择人,建立精干的公务员队伍,才能完成行政任务,提高行政效率。因人设事、任人唯亲往往导致效率低下,机构膨胀,是公务员任职的大忌。3、量才适用原则量才适用既能发挥公务员的能力,又能提高整体效能。有些公务员,如文秘,他们的工作在各部门具有普遍性,处理工作所需的学识、经验以及方法都大致相同,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可以适当放宽。对于专业人员,他们的工作分工已趋明确,已经积累了和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方法,因此在对这些人员任职时,就要注重他们个人的专长是否和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对口,尽量做到人与事的结合。特殊专业的人员和技术人员,他们的知识专业化程度高,且这些人员的来源也往往具有特定的途径,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宜严格限制。4、注重整体效能原则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行政工作不能由一个公务员完成,协作和配合成为无法回避的课题。公务员任职不能只考虑一个公务员的才能和知识水平,考虑一个职位的要求,而应该把公务员放到一个系统里来考量。只有从整体效能出发,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做到知识互补、智力互补、专业互补、能力互补、气质互补和性格互补,扬长避短,互相配合,才能相得益彰,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效能。此外,还应不时关注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及时任免,达到动态最优。

公务员职务任命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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