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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同销售有哪几种情况

增值税税法规定有8种情况,大概为:(1)销售代销货物 (2)委托他人代销(3)企业用于对外投资的商品(4)用于职工福利的商品(5)用于赠送他人的商品(6)用于非应税项目(自用)(7)不在同一地区的两个销售机构之间转移商品(8)作为利润向股东分配的商品

视同销售有哪几种情况

2,营业税视同销售有哪些

《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用于分配股利或清算退股,要视同销售。

营业税视同销售有哪些

3,哪些情况视同销售处理亲们指点一下

百练会计教育老师为您解答: 希望能对您有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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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得税法中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哪几种情况

得税法中的视同销售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以下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的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区别在于: 一、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总分机构 二、赠送 三、投资、分配、职工福利 增值税 √ √ √

5,视同销售 九种情况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1)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提示:以上8种情况中,第(3)、(4)、(8)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货物,包括以下几种: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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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视同销售有哪几种情形

一、营业税的视同销售情形:《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08修订版)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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