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联系,唯物辩证法的因果联系是指一切前后相继的现象之间的联系对还是错
来源:整理 编辑:公务员考试 2024-01-20 09:42:43
1,唯物辩证法的因果联系是指一切前后相继的现象之间的联系对还是错
错,因果联系是前后相继的联系,但是前后相继的联系未必是因果联系。前后相继的两种现象必须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才是因果联系。例如,我吃完了饭,然后看书。吃饭和看书是前后相继的现象,但吃饭不是看书的原因。如,我吃完了饭,所以不饿了。吃饭就是不饿的原因。
2,什么是因果联系
举例就是:今天老师布置的作业没做,明天就被老师罚站
3,解释一下因果联系具有客观性
分析:
第一,因果联系是一种先行后续的关系。
所谓“事出有因”“前因后果”,即在一个具体的因果联系中,总是原因在前,结果发生在后,这就叫做先行后续。如“钟不敲不响”,敲是响的原因,总是先敲后响,而不会先响后敲。是否所有相继出现的现象都具有因果联系?如:春夏秋冬的四季更替,昼与夜的变换等,虽然是先行后续的关系,但它们之间由于不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因而也就构不成因果联系。即“在此之后”不等于“因此之故”。
第二,因果联系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钟先敲后响,敲是引起,响是被引起。又如改革开放在先,新的经济犯罪现象在后,但由于二者绝无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当然也就不能说它们之间是因果联系。
可见,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必须既是先行后续的关系,又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因此也是具有客观性。
方法论意义:
因果联系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和复杂性。第一,普遍性和因果关系的客观认识, 是人们正确认识事物,进行科学研究的前提。其次,正确把握事物的因果联系,才能提高人们活动的自觉性和预见性。
4,什么是因果关系
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由于原因的作用,缘之串联而引起的现象。 一般意义 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简称先因后果)是因果联系的特点之一,可原因和结果必须同时具有必然的联系,即二者的关系属于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在此之后”不等于“由此之故”。 刑法中的意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即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我认为最经典的一句就是“ 有因,必有果。”直接简单明了的阐述了因果的本质。 这种同时互存和异时互存关系,其实也就是佛教所谓因果的关系。例如种子是因,芽就是果,因为先有种子,然后才有芽的发展,这是异时互存的因果关系。例如以老师为主,那么老师就是因,学生就是果,相反的如以学生为主,那么学生就是因,老师就是果。这是同时互存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非常错综复杂,从这一角度来看,这一因会产生这一果,但是从另一角度来看,这一因会产生另一果。总之通过正面和反面来说明,事实上是没有一个绝对的因,当然更没有一个绝对的果。所以世界上的万事万物,从来就是这样的,从时间上来说,由于无数的异时因果连续的关系,从空间上来说,无数的互相依存的关系,组织成为一个极其错综复杂的罗网相互交错。这就是因因果果,果果因因,相续不断,就叫做因果规律。也就像旋转火轮一样的流转不停,终而复始。
5,什么叫因果联系
我认为最经典的一句就是“ 有因,必有果。”直接简单明了的阐述了因果的本质。
这种同时互存和异时互存关系,其实也就是佛教所谓因果的关系。例如种子是因,芽就是果,因为先有种子,然后才有芽的发展,这是异时互存的因果关系。例如以老师为主,那么老师就是因,学生就是果,相反的如以学生为主,那么学生就是因,老师就是果。这是同时互存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非常错综复杂,从这一角度来看,这一因会产生这一果,但是从另一角度来看,这一因会产生另一果。总之通过正面和反面来说明,事实上是没有一个绝对的因,当然更没有一个绝对的果。所以世界上的万事万物,从来就是这样的,从时间上来说,由于无数的异时因果连续的关系,从空间上来说,无数的互相依存的关系,组织成为一个极其错综复杂的罗网相互交错。这就是因因果果,果果因因,相续不断,就叫做因果规律。也就像旋转火轮一样的流转不停,终而复始。因与果就是条件与结果。这个条件可分为两类,一是因,是过去已经形成了的直接的内在的原因,一个是缘,是现在自己的所思所作所为及其它外在的条件,因和缘具足,果报就现前,丝毫不爽。条件不具足,果报就不能现前。 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有机整体。
事物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因果联系则是事物普遍联系中的一种联系。
因果联系有两个因素组成 其一是先行后续 其二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比如 甲发生在乙前,并且,甲引起了乙的发生,即甲是乙的原因,乙是甲的结果。
6,怎样正确认识因果联系的特点及辩证关系和意义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一因一果这是最简单的因果关系形式。指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地或间接地引起一个危害结果。司法实践中,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
(2)一因多果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形。在一行为引起的多种结果中,要分析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这对于定罪量刑是有意义的。
(3)多因一果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危害行为造成的。它最明显的表现有两种情况:一是责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
(4)多因多果多因多果是指多个危害行为同时或先后引起多个危害结果。其典型表现形式存在于集团犯罪中。
6、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的原因,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解决。
我西下下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其实因果不就是事情的开始及结果,有什么样的开始就决定了一半的结果。所以做事都强调好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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