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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师工资待遇国家规定

一、老师工资待遇国家规定是什么1、老师工资待遇国家规定具体如下:(1)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二、教师薪级工资受哪些因素影响教师的薪级工资受到4个因素影响,即学历因素、职称因素、教龄因素和工作表现因素,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决定了教师薪酬工资的级别高低。

老师工资待遇国家规定

2,老师属于公务员吗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教师是专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扩展资料: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老师属于公务员吗

3,公务员法哪一条规定教师不能任职其它公司职位

公务员法的第五十九条规定教师不能任职其它公司职位。一、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3、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4、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5、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7、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8、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9、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10、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1、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12、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13、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14、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15、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16、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1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18、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二、公务员录用招考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招考范围、招考对象和条件;2、录用单位、职位与计划(名额);3、考试录用的方法和程序;4、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应审查的证件;5、笔试的科目、时间和地点;6、面试办法;7、笔试、面试成绩公布办法;8、录用的程序和方法;9、其他须向考生说明的事宜。三、公务员考试的概念:1、公务员考试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考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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