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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公务员录用制度的重大意义

民主参与公民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任国家公务员。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明文规定了公民的这种权利,并且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加以保障。例如德国的《基本法》明确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按照其能力与成就,依据法律规定担任官职的权利”。美国的《文官制度法》规定:“任何一级官位都对考试成绩优秀者开放”。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对阻扰公民行使这种权利的人进行惩处,以保障公民这项权利的行使。平等竞争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参加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在平等的条件下被择优录用,不得由于性别、种族、出身、党派和家庭背景等因素而遭受歧视或享受特权。如美国的《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保证人人机会均等,经过公开的竞争性考试,只根据能力、知识、技能来决定录用和提升”。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国民不分民族、信仰、性别、社会身份、家庭出身、政治见解和政治所属关系,在本法面前一律平等。”德国的法律规定:所有公民都有“依据法律规定担任官职的权利;一律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区别”。法国的法律也规定了实行“平等原则”,对于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对待,不分性别、出身、信仰、哲学观点和政治面貌,都以实际水平和品行作为录用的标准。信息公开国家公务员的招考、考试、成绩和录用,都是公开的。报纸、电视台和电台要公开发表或广播,让全社会的公民都知晓,争取最广泛的人报考,在最广泛的范围内选择优秀人才。在招录公务员之前,美国不仅在报刊和电视广播中公开报道国家公务员的报考事项,而且联邦政府在全国设立一百个“职业情报中心”。八百个免费的“热线”电话号码,供全国各地报考者使用,询问有关公务员报考、考试的事宜。日本规定,考试公告必须写明考试的职务、责任、待遇、报考资格、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考试的科目,按政府各部门的特点和要求由法规统一规定。为了方便报考国家公务员,日本政府人事院在各地举行很多次“考试说明会”,仅初级考试的说明会平均每年就举行200多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公告迅速发到全国各地,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拖延或扣压考试公告者,处一年以下徒刑或三万日元以下罚款”。由于真正实行国家公务员的考任公开原则,日本每年报考国家公务员的人数达到六百多万人。竞争择优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竞争分为两种,一种是“非公开竞争考试”,全部报考者中的合格者都被录用;另一种是“公开竞争考试”,是在少数合格者当中再选择成绩最优秀者录用。随着报考人数的增多,许多国家采用第二种竞争性考试,以求选择最优秀的人才。例如,日本1979年度的公务员考试报考者共有365697人,合格者26532人,录用者只有13454人,录用者只占报考者的3.6%。其中高级考试的录用者更少,如在 1981年的国家公务员高级考试中,报考者 40770人,合格者1361人,合格者只占报考者的3%。其中录用者658人,只占报考者的 1.6%。竞争择优还体现在被录用的公务员的文化水平上。1987年的日本,国立大学教职员中,大学毕业者占99.1%;中学教职员中,大学毕业者占98.5%;医疗工作者中,大学毕业者占100%;研究机关的人员中,大学毕业者占87.6%(包括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研究所的所长、医院的院长、学校的校长和事务次官中,大学毕业生占99.4%。考任为主西方发达各国公务员的录用制度主要有四种: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选任制适用于政治领导人,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类。委任制适用于长官的助手和秘书等辅助人员,目的是能与长官密切合作。聘任制适用于在社会上有一定名望的学者专家,他们有公开著作,公众了解他们的水平。考任制是适用范围较广的任用制度,被大多数国家采用。它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最广泛地罗致优秀人才担任领导和业务职位。通专标准如何通过考试来择优,发达国家的标准和做法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通才”标准,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才”标准。所谓“通才”标准是在考试选拔中注重应考人的一般教育程度、文学素养、掌握知识的多寡、以及综合、推理和判断的能力。据统计,英国历年来助理次官以上的文官中,毕业于牛津、剑桥两所名牌学校的人员比例为 60%左右,有时高达80%,至于象常务次官这样的最高级文官中比例还要大。所谓“专才”标准则注重应考人所具有的职务上的专业技艺,强调个人在某个领域中的一技之长,重视专家的地位和作用,并经常吸收专家学者参加领导工作。据统计,美国从罗斯福总统到肯尼迪总统这30多年中的800多名部长助理中,有一半人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对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均有精深的造诣。

简述公务员录用制度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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