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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职人员包括哪些人

公职人员包括:1、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2、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的工作人员;5、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6、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7、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职人员包括哪些人

2,公职人员指的是哪几类

公职人员是指以下六大类:1、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也就是通常说的“干部”。公职人员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也在随时代和国家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第十二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职人员指的是哪几类

3,什么人可以称为公务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及以下设置。  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公务员范围,加强公务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履行公职;  (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三)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三条 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 各级行政机关;  (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 各级审判机关;  (六) 各级检察机关;  (七)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 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中。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十条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 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 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四) 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什么人可以称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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