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公务员改革新政策2021

2021新政策之一:放宽报考年龄限制调整后将报考公务员的年龄限制放宽到35岁,甚至还有很多特殊岗位即便是40岁也有资格报考,这个需要具体而议。2021新政策之一:放宽报考户籍限制原本乡镇公务员的报考,是只有当地考生有机会报考的,调整后,外地人员也可以报考本地的公务员。可以说是非常宽厚了。2021新改革之三:某些条件不用参加国考就可以当公务员一些地区比如北上广等对于一些特殊岗位采用聘用制公务员,无需参加国考,一般都是针对于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岗位。另外就是在一些经济相对贫困落后地区的特殊人才,可以优先录用,当然前提一定是你专业能力非常过硬。其次,对国家有特殊重大贡献的人也可以不用考试就称为公务员,但必须服从国家调配。还有就是军人,军人转业,通过这一途径,军人可以直接进入公务员岗位。这也是国家对军人的一种厚待。2021新政策之四:一些事业编转为公务员比如有: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岗位、文物管理岗位、渔政管理岗位……主要的2021年公务员改革新政策就是以上这些。

公务员改革新政策2021

2,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有哪几次大的改革及其具体内容

法律分析:1、第一次大改革: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为30级。同时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异,全国被分为11个工资区,第11类区工作人员工资比第1类区同级别人员工资高出30%。然而由于当时主流观念对于物质报酬持否定态度,此后的工资管理并没有完全按照上述《决定》进行。2、第二次大改革: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达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这次改革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工资,发放的金额不分职务等级和工作年限,所有人一样。二是职务工资,职务越高得到物质回报越多。三是工龄津贴,主要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来定。四是奖励工资,即来自所在单位行政经费的结余奖励工作绩效好的工作人员。3、第三次大改革:1993年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新工资制度要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不良现象。与此同时,不再划分工资区,而是引入了地区津贴。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此次改革强调在条件成熟时,对考核优秀和称职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4、第四次大改革:2006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出台。《通知》强调,要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次改革还对基本工资结构做了调整: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不再保留,级别工资权重有所加大。同时,公务员工资级别从原来的15级调整为27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二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有哪几次大的改革及其具体内容

3,公务员分类改革最新消息

您好,领学网解答。7月14日,中办国办 印发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公布,对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别制定了职位设置、职务升降等方面的规定。两类公务员设置11层次,对应公务员相关级别。其中,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从专业技术员到一级总监对应公务员26级到8级。  人社部发言人李忠表示,两个规定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制度框架体系基本确立。  分类录用,分类考核  文件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级从专业技术员到一级总监分别设置11个层次,分别对应公务员二十六级至八级。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从二级行政执法员到督办分别设置11个层次,对应公务员的二十七级至十级。  李忠介绍,这次在职位的序列上,两个规定结合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职位特点,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为两类公务员建立了各自的、不同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机关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执法职责的职位。”李忠说。  在职务晋升上,李忠表示,分类管理突出对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的持续激励,畅通职业发展通道,以更好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在日常管理上,针对两类公务员的特点,实行分类录用,分类考核,分类培训。  “让高级人才有自己的通道”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就提出了分类管理公务员的要求,这次的两个文件,是把公务员法的规定具体细化了。  汪玉凯说,大部分公务员属于综合管理类,但像政府部门的会计师、工程师、经济师等承担的工作专业化要求更高,从录用、考核、晋升上都应该有所区别。  汪玉凯认为,各部门的公务员行政执法队伍,不承担政策功能,只承担执行功能,也应该与综合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开管理。“录用和晋升时,高级人才就可以有自己的通道。这使他们专业素养的提高不受职业发展通道的限制。”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任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或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被取消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录用公务员。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按照公务员聘任有关规定,对部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等。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继续教育的要求和知识更新的需要,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并根据认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四级高级主管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转任的,一般转任相同专业的职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转任到相关、相近专业的职位。  对因工作需要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一般应当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现工作职责特点的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作出杰出贡献的,可以纳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的评定范围。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评选。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或者改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和聘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公务员分类改革最新消息


文章TAG:公务员改制文件是什么公务  公务员  改制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