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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言谏与封驳有什么区别

前者是对皇帝的旨意建议,有商量的意思后者是对皇帝的旨意的驳回,是强制的,没了商量的意思封驳权是一般不用的,因为这样等于抽皇帝的脸,会得罪皇帝,试问那个官员会傻到得罪皇帝?

言谏与封驳有什么区别

2,又与庠同知给事中事凡制敕有所不便者 许封驳以闻这句文言文什么意

四年,又与庠同知给事中事,凡制敕有所不便者,许封驳以闻。 淳化四年,柴成务又与魏庠共同主管给事中事,凡是皇帝的诏令中有不妥当之处,可以封还驳正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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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与庠同知给事中事凡制敕有所不便者 许封驳以闻这句文言文什么意

3,评价宋代封驳官的职能

给事中封驳制度是中国古代皇权限制的一部分,这一职官从秦时的加官逐渐演变到唐时专职封驳定员的成熟状态,拥有对百官奏抄及 皇帝诏敕的封驳权,它的发展是君主制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然而到了宋代,给事中制度却发生了重大变革。本文以大量史料及现有学术成果为基础,试图对宋代封 驳权职的变迁、变革中封驳制度的一般实践状况、变革中的制度共性特点及其原因和变革导致的结果进行研究分析,力求客观的认识这一制度在宋代的发展变化。给 事中封驳制度是君主政治制度下的权力制约机制,专制体制就早已决定其最终的结局。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评价宋代封驳官的职能

4,文言文翻译 制书有不便 许奏论

意思是:不方便呈递书面材料(为自己申辩),可以当堂呈奏辩论。  出自《列传.一百五篇》:  ……加集贤殿修撰,入权兵、刑二部侍郎。有狱当贷,执政以特旨杀之,汝砺持不下。执政怒,罚其属。汝砺言:"制书有不便,许奏论。汝砺属又何罪?"遂自劾请去,章四上。诏免属罚,徙汝砺礼部,真拜吏部侍郎。  解释:汝砺是位正直的人,当官时不愿发生冤案,屡屡与其他权臣争执不下,得罪许多人。那些人拿他没办法,就刁难他的属下,汝砺干脆辞官不干了。
第一句1. 庠:魏庠的称呼。给事中:官名制敕:皇帝的诏令封驳:封还皇帝失宜诏令,驳正臣下奏章违误。翻译:又和魏庠一起管理给事中的事务,凡是皇帝有不合适的诏令,允许封还驳正,以便及时知道。第二句1. 跸:清理道路。河中:河中府翻译:然后在汾河北面祭祀,之后果断地在河中府清出一条(帝王行走的)大道,于是主干道宽敞,都觉得方便。

5,我国的古代三省六部分别是什么管什么

1、部 门: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2、各自职责: “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至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至隋唐时职责功能得以完善和清晰,《资治通鉴》记载:“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从中可看出它们的职权关系。中书省负责定旨出命(即负责政令的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令)属决策机构,长官中书令二人;门下省掌封驳审议(即负责审核政令,有驳回的权力),属审核机关,长官侍中二人;中书、门下通过的诏敕,经皇帝裁定交尚书省贯彻执行,尚书省属执行机构,长官尚书令一人,副官左、右仆射各一人。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长官均称尚书,六部分理各种政治事务,每部又领四司,计24司。三省长官共议国政,行宰相之权,他们议政的场所叫政事堂。尚书令位高权大,自隋以来,基本不设(炀帝曾封杨素为尚书令),加之唐太宗曾任此职,故此后,唐朝不再授人以尚书令之职。左、右仆射代领尚书省事务,职为宰相。 一言以蔽之“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则。 3、评 价: 三省六部职权有分工,也有合作,相互牵制和监督,从而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政治的统治力量。三省的分工使宰相的权力一分为三,三省的长官大都品级较低,这就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三省六部制度的确立和完备,是中国官制史上的重大变革,此后,历朝基本上沿袭这种制度。 4、发展过程:三省分工原则并没有始终贯彻。唐初三省长官都是宰相,在政事堂议事;但皇帝又命其他官员参加议政,也是宰相。此时,决定政事之权己不全由三省长官,其后又有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名的其他官员参政。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官名)才是真正的宰相。三省长官却先后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为荣誉职位,无实权。玄宗以后,中书舍人(官名)起草诏敕之权又为翰林学士所分割;尚书省各部司的职权,在安史之乱后也大部分为各种官职所瓜分。故唐中叶后,三省六部制名存实亡。 宋承唐制,设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但北宋前期除刑部尚保留审核天下重案的职权外,三省六部的主要职权都己转移至其他机构,其长官也都只作为寄禄官衔,另派升朝官分别主判,以处理残留事务,三省六部制仍是名存实亡。王安石变法时,以三省取代中书门下为最高行政机构,与枢密院掌管文武大权。除正、副宰相外,门下、中书省分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后又分设门下后省、中书后省,为门下省及中书省下属机构。尚书省下领六部,由各部尚书、待郎(即尚书的副官)主管。 北宋1086年,反变法派执政,改为三省共同议事,使三省合一,习惯上仍称三省。南宋1129年之后,除三省合一外,二十四司也时有合并。辽代南面官系统(即管理汉族的官僚体系,设于皇帝宫帐之南)中,设三省六部(其中“中书省”初名“政事省”),设官同于宋制。金、元、明只设一省六部。一省,金为尚书省;元、明为中书省。明1380年罢中书省,分中书省之权归于六部。至此,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制。

6,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有哪些

古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指: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 专制主义—指君主拥有自高无上的权力。 度的发展、演变。 中央集权—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对地方拥有统帅权,地方听命于中央。 战国时萌芽:韩非子主张;商鞅变法初步建立。 秦朝创立:始皇建立、皇权至上、中央三公九卿、地方郡县制 西汉巩固:汉承秦制,武帝大一统。 隋唐完善;实行三省六部制和科举制 北宋加强:剥夺大将兵权,削弱分解地方军、政、财权。 元朝新发展:实行行省制度 明清极端强化:明朝废丞相、设六部;地方设三司; 设厂卫特务机构;八股取士。 清:设置军机处 古代监察制度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 (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四)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五)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六)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参考资料:http://lunwen.zhupao.com/Article/2005-3-6/9200.shtml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大致经历了先秦萌芽期、秦汉形成期、魏晋至隋唐发展期及宋元明清完备期四个阶段.其中"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彰善瘅恶,激浊扬清"的监察制度,可谓世界领先.虽然监察制度是我国古代国家统治机器自身完善、自我调节的基本手段,是为了防止百官渎职失职,纠正各级官僚机构的工作失误,维护封建王朝的纪纲法度,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而确立的,但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为此,在对我国古代监察制度进行认真分析反思的基础上,借鉴其合理的历史经验无疑对我国当代的监察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 (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四)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五)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六)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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