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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哪个朝代的判例汇编

有误。应该是《明公书判清明集》。 《明公书判清明集》,是南宋文人整理汇编当时著名的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公文而形成的一部珍贵的史料集,它成为研究南宋中后期法制史的宝跺材料。宋本《清明集》留有序,作者署名“幔亭曾孙”。该书不分卷,只有户婚。
不明白啊 = =!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哪个朝代的判例汇编

2,请问明本的清明集的全称是什么

《名公书判清明集》·十七卷(永乐大典本)不著撰人名氏。辑宋、元人案牍判语,分类编次,皆署其人之别号,盖用文选称字之例。然名不甚显者,其人遂不可知矣。其词率以文采俪偶为工,盖当时之体如是云。
dnf是英文全称 does not finish 的缩写 未完成 的意思。。。

请问明本的清明集的全称是什么

3,庶子的地位与嫡女比哪个更高

庶子的地位比嫡女要高。除了魏晋南北朝的北朝有变态的将庶子作为奴仆的一段时期外(并且这个时期都是被指责为不仁无兄弟之义)中国古代其实是给了男子最大宽容,因为多子多福,子嗣永远是最重要的。嫡庶之别主要体现在爵位继承上,与女子不同,男子有能力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当一对兄弟出去交际时,更重要的是他自身的能力,嫡子可能会先天比庶子拥有较多的资源但是庶子却也有更上一层的能力,嫡女庶女除了特殊机缘外层次分明,嫡庶儿子的嫁娶却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谁有出息谁就更得岳家青睐,不会因嫡庶而考虑如何嫁女,与侯爵家不同,真正的书香门第才是对所有子女“尽量”做到一视同仁,特别是男子会着力栽培,不会有所区分,啥,不理解?那看下面士大夫的判词就知道是为啥了。下面是宋代著名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嫡庶子官府如何看待就说的很清楚了,这里最重要的显示庶子的继承能力,即庶子是可以继承嫡妻的嫁妆的。1 庶子是否可以继承嫡妻的财产,答案是可以清明集,《郭氏刘拱礼诉刘仁谦等冒占田产》刘下班有三子,一子为妻郭氏所生,二子为妾生,夫妻死后,其妻随嫁资产的田地就由三子共同继承。

庶子的地位与嫡女比哪个更高

4,古代假药判什么罪

古代卖假药是要被打屁股的近来偶翻宋朝>,这是宋朝一部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其中一则对卖假药的判决书,有一读之价值,现摘录于下,以飨读者。“大凡市井罔利之人,其他犹可以作伪,惟药饵不可以作伪。作伪于饮食,不过不足以爽口,未害也;惟于药饵而一或作伪焉,小则不足愈疾,甚则必至于杀人,其为害岂不甚大哉!昨日买荜澄茄一两于市,此乃至贱之药,所直能几,六铺供应,各当一钱六分,内李百五所供,不特陈腐细碎,而草梗复居其三分之一。于贱药且如此,况贵药乎!供太守者且如此,况百姓乎!前后误人性命,盖不知几矣。勘杖六十,枷项本铺前,示众三日,仰归求宋清传观之,学其所谓远取利之道。乃备榜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528页)判决书大意新编如下,社会上总有一些非法谋利忘义之杂皮、无赖之徒,在社会上作假为害社会,其他作假算不了什么,在饮食上作假,只不过不爽口,影响一下食欲;而在药品方面作假,小则不足以医病,大则可以让人丧命上西天,为害大哉!(太守告不法药商)太守昨日在市场上买荜澄茄(草药名)一两,这种药是非常便宜,值不了多少钱,药是由药铺李百五卖的,这个药不但陈腐,而且细碎,更令人气愤的是其它杂草梗占其三分之一,便宜的药尚如此,贵药还了得吗?卖给太守尚如此,老百姓来买,岂不作假更厉害。李百五这种行为前后不知害死多少人。特判决如下:大刑饲候,打屁股60,并带上枷锁在药铺前,示众三天,组织药贩参观学习,给予警示教育,特此公示。
就你所述,只要情节不严重,就可以判处缓刑。

5,宋朝的人分家产怎么处罚

徒2年
37分
但不能带走原夫家其他财产,共22类,相当于今天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妻子的嫁妆被视为“妻财”,也不能处置原夫家财产。就这样,妻子包括侧室对家庭财产具有一定的处置权,都可以从父家得到一定数量的财产。然而,男女双方如果闹离婚,为了界定婚前财产的归属宋朝时夫妻离婚,被官府杖责一百,叫“田宅契”,都不属于男方家族、王伯大。男女双方要把所有陪嫁的田。 在兄弟同财共居时期、房,家财仅田产一项就有3000亩: 南宋时期有一个姓陈的老头,名为《名公书判清明集》、田地等财产仍归女方所有,法律将保护女方的婚前财产,官府要求财产都要以户为单位登记在男户主名下,却也拥有财产的处置权。 在宋朝。 宋朝有一本著名的法官判词大全,刘氏虽为田登仕侧室,有一过继子郑孝先,也不管夫妻双方婚后担负了多少债务。 宋朝时期规定,休妻一般是男方主动,言其儿媳蔡氏把他家的田地多少多少亩和3间房子卖了,“以杜绝他日之争”,不仅女人有生之年有权掌管它。 宋朝妇女还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嫁妆仍归女方所有 “离知”是宋朝的法律术语,也叫“两离知”或“离”,丈夫死后,辑录了南宋时期朱熹,这张纸上的所有东西女方都要带回娘家。 不仅如此,女方的父母会在女儿出嫁前、陈子华,这场官司就此息事宁人,一纸状纸把他的儿媳蔡氏告上公堂,不管实际上他是否活着,这个事实关系到对嫁妆的恰当使用。万一以后夫妻离婚。郑应辰去世后,一个都不能少,都是女方的个人财产,郑孝先诉讼至官府。嫁妆并不是单独注册在妻子名下的产业,包括从自己娘家陪嫁过来的田产,也就是双方订婚的时候,这个官员依照宋朝的律例判决说;在夫妻“离知”时

6,中国古代有没有时效制度

现在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都采纳了时效制度,包括物权的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中国现行民法并不承认“取得时效”),但如果说到时效制度的渊源,许多法学学者还是坚持相信“时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中国本来没有时效制度,因为它和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是不相容的”。殊不知,宋朝的民商法已经充分注意到物权的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南宋初年,由于沿江抛荒的田地很多,宋政府便“募民承佃”,并立法约定:“蠲三年租,满五年,田主无自陈者,给佃者为永业”(《宋史?食货志》)。意思是说,农人承佃这些荒田,可蠲免三年田租,如果五年内不见田主前来主张权利,那么承佃人便自动获得荒田的产权。这便是宋政府对于物权取得时效的一项立法。绍兴三年(1133),宋政府又订立了一项涉及取得时效的立法:“人户抛弃田产,已诏三年外许人请射,十年内虽已请射及拨充职田者,并听理认归业。官司占田不还,许越诉。”(《文献通考?田赋考》)换言之,如果一块抛荒田产的原业主在十年内不提出复业,那么承佃人便可以永久占有这块田产。占有十年,是宋代比较常见的不动产取得时效。《宋刑统》中也有一条规定:“诸公私竹木,为暴水漂失,有能接得者,并积于岸上,明立标榜,于随近官司申谍。……限三十日,无主认者,入所得人。”人民捞到不知主的漂流物,需要报告政府,由政府贴出“失物招领”的公告,以三十日为限,若三十日后没人认领,则漂流物归所得人。“三十日”便是漂流物的取得时效。宋朝还在民商法中详细规定了物权的消灭时效,即今日我们常说的诉讼时效。《名公书判清明集》所收集的民事诉讼判词中,有好几位法官都援引了时效制度的立法条文来处理相关诉讼,如在判决一起田产交易纠纷引起的诉讼时,法官引用法律称:“准法: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不得受理。”这一法条列出了田产纠纷诉权消灭的三个条件:一、契要不明;二、过二十年;三、钱主或业主死亡。其中“二十年”与“钱主或业主死亡”均构成权利消灭的时效,两者居一即丧失了诉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点,宋代法律也已有明晰的规定:“诸典卖田宅,……其理年限者,以印契之日始,或交业在印契日后者,以交业日为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诉讼时效以交易合同加盖官印之日起算(如果是加盖官印后才交割产业,则从交付日起算)。也就是说,在宋代,一份田宅交易的合约正式生效之后,从生效日计算起的二十年内,如果发生纠纷,可以提起诉讼。这二十年为诉讼时效。超出二十年,诉权消灭。随着土地交易的日益频繁,南宋的诉讼时效实际上又出现了逐渐缩短的趋势,这也有利于政府尽快确认土地占有者的产权,保持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在南宋另一起涉及家产纷争的诉讼案中,法官引用法条作出“驳回诉状”的判决:“分财产满三年而诉不平,又遗嘱满十年而诉者,不得受理。”(《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根据这一立法,宋人在分析家产时,如果认为析产不公平,可以提起诉讼,但如果过了三年才起诉,则诉权消灭。而遗嘱继承的诉讼时效则放宽至十年。宋代商业发达,交易繁多,宋政府在田宅买卖、钱物借贷、典当取赎、亲邻权争端诸领域都设立了诉讼时效。有意思的是,宋朝的民商事立法还出现了类似今日民法中“时效中止”的规范,如《宋刑统》规定了收赎典当物的诉讼时效:“经二十年以上不论”,即二十年为诉权消灭的时效。但同时《宋刑统》又规定,“有故留滞在外者,即与出除在外之年。”“留滞在外”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我们完全可以说,宋代的时效制度已相当发达,怎么可以轻率断言“中国本来没有时效制度,因为它和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是不相容的”?许多中国的法学学者言必称罗马法,却对本土的优良法律传统视而不见。如果这不是无知,那一定就是偏见。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有以下作用:   1、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财产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避免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得不到解决,以保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可以避免因时间长久在收集和提供证据方面发生困难;   3、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案件,避免无法处理的陈年旧案困扰法院的审判工作,提高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正确及时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民事流转,促进经济发展。设立诉讼时效制度,要求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请求权,否则会丧失权利和失去法律的保护,从而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追索权、诉讼请求权等,以促使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及时实现和清结,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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