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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产品质量法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理解有误,并不是两年间消费者不知道。举例来说吧,2年的诉讼时效可能在发生n次中断或中止后,超过10年,如果不加以限制,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纠纷的平息,因此,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权,无论知道不知道、是否应当知道,“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即丧失”,在此之前,请求权可以行使。

什么是产品质量法

2,产品质量法

就是说在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后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即使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但是也没有诉讼请求权。 但是在第九年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两年内是又诉讼请求权的。 该条第二款还有“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的规定,即如果该产品的保质期是十一年,那么即使在第十一年造成了损害,消费者仍然有诉讼请求权。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产品质量法

3,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1. 可以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 侵权赔偿责任。因为造成了人身损害,所以超越了违约责任,应属于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4,试述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经营者销售者产品责任和义务急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我国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明示担保义务(指产品的生产者对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所做的一种声明和陈述)2.默示担保义务(指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3.生产者禁止行为(5)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2.销售产品质量保持义务3.应对产品的标识负责4.销售者的禁止行为(6)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1.民事责任(主要有: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对财产损害的赔偿)2.行政责任(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3.刑事责任
这个属于民法学的内容,建议你上百度百科查询下,就算给你说了答案也不具体,建议上百度。

5,违反产品质量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8"在合同法律制度中,一方违反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依法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    产品的合同责任是指产品的销售者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产品质量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产品的合同责任同产品的侵权责任相比,一是合同双方,受损害的消费者与产品销售者之间以签订合同为前提条件;二是合同责任仅限于出售产品的销售者和直接从销售者处购买产品的买受者;三是损害赔偿的范围通常以赔偿买卖标的物——产品本身为主。  (1)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条件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的、销售者应当承担合同责任:第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这是法律对卖主出售的产品的最基本的要求。不论其是否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都构成出卖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当产品不具备某些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比如商品残损)而事先作出说明的,销售者才不承担合同责任。第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第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形式  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形式包括:第一,修理、更换、退货。这是销售者违反合同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或更换。经修理可达到质量要求而不影响产品的性能、价值的,出卖人应无偿修理;修理后达不到质量要求或影响产品阶性能、价值的,或买受人要求更换的,出卖人应予更换。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还可要求销售者退货。第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承担合同责任的重要方式。销售者售出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用户、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销售者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义务,又不按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目前,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的现象很严重。一些厂家通过广告,夸大其产品质量,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这次修改产品质量法,专门对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对行为人加以约束,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的,应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广告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告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告法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的,应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6,产品质量法则义务有哪些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应当承担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责任。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一)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三方面的要求:  (1)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这是要求生产者在产品的设计、制造过程中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在产品设计方面,确保各种系数做到安全可靠;在产品制造方面,确保精度要求;在产品标识方面,保证清晰、完整。没有制订标准的,应以人们使用、消费该产品不会给人身、财产带来危害的要求作为判别依据。  (2)产品质量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上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产品的使用性能是产品存在的前提,其使用性能应达到在产品说明书中阐明的功效。当然,这要与产品标准一致。对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而使产品性能有缺陷,但生产者已说明的,生产者可免除承担责任。  (3)产品质量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的内在质量应当与生产者对自身产品作出的说明一致,与该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一致,与实物样品一致。  (二)提供符合规定的标识  生产者所提供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对产品质量以合格证、合格印章方式做出保证,证明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符合出厂要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其目的是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特别是使用同种商标的联营企业地产品质量存在差异,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后,可以找到生产者。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用户及消费者由于用途不同,对产品在某些方面的性能要求就不同。法律规定生产者标明产品的各项指标,有利于消费者合理选择,合理使用。  (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另外,如果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是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的,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三)符合产品包装的要求  生产者的产品包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特殊产品的包装,《产品质量法》第16条规定: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等。  (四)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是产品流转过程中的重要主体,在保证产品质量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因此,法律规定销售者应承担以下产品质量义务:  (一)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合格标识。通过产品质量验收,可以确定产品流转过程中产品质量状况,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也能够分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在进货后在向用户、消费者出售产品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应当根据产品的性质、特点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如果进货时产品质量符合要求,而销售时出现缺陷,销售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销售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销售者最重要的义务,是保证所销售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对用户和消费者来说,销售者这一义务是最直接的。对此,《产品质量法》规定:  1.销售给用户、消费者的产品不失效、不变质。  2.销售者所销售产品的标识应符合下述规定的要求: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3.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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