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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相对人只能对损益性行政行为申请法律救济而对授益性行政行

错,只要是行政行为,只要对相对人的财产和人身造成了积极或者消极的损失,就可以申请法律救济,授益行政行为同样可以对象对人产生不公平的对待

行政相对人只能对损益性行政行为申请法律救济而对授益性行政行

2,什么是损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根据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可以分为受益性行政行为和损益性行政行为。损益性行政行为又称为不利行政行为、侵益性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典型的损益性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什么是损益性行政行为

3,简述授益行政行为遵循的基本规则

首先 行政行为:指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效果及对当事人的影响。受益性行政行为:给相对人以利益 二者不是绝对的,绝对的情况很少,往往是在授益的同时往往要求承担一定的义务。 例如 中央财政拨款等。负担性行政行为:一般是要求行政相对人负担一定的义务或者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如命令、禁令和受益性行为的撤回或撤销。例如 中央对某地方政府的专项拨款,因某些原因,进行撤销。
授益行政行为遵循的基本规则: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简述授益行政行为遵循的基本规则

4,授权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区别谢谢

授权行政行为是指上级机关或拥有此机力的机关,通过书面文件的形式授于相关部门某种权力从而使此部门从此有权行使此项职权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相当明确。且有授权证明文件。委托行政行为是上级机关或同级别的机关部门,因为资源或各方面的原因,无法真正行使某种权力开展某行活动,而委托下级机关或兄弟单位代为执行或开展的行为,权力还掌握在原机关手中,并没移交,相互之间只是一种帮助式,或互助式的关系。在本质上与授权有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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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是损益性行政行为

责令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无疑。但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由此可见,责令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处罚前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者委托事业单位对公民或者单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过错法律后果。法律链接:《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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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向对方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2)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其意志参予其间(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罚款20-200元)。4.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6.按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违法行为,要撤销。例外情况下是不要式的,如情况简单,无需烦琐的程序,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当场口头处罚;再者,情况紧急,来不急经过必要的程序,如消防队为救火拆掉一个障碍房子。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 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 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 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可分为: (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向对方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 (2)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 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可分为: (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 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 (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罚款20-200元)。 4、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6、按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违法行为,要撤销。例外情况下是不要式的,如情况简单,无需烦琐的程序,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当场口头处罚。 扩展资料: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对行政诉讼的实践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关系到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范围与幅度,也涉及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参考资料:具体行政行为——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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