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的聘任和确定,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数和相应级别的岗位范围内进行。新就业公务员 任职时间从试用期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国家定级暂行规定公务员-2/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国家的职务和级别公务员并规范新录用国家的定级工作公务员-2/根。
1、 公务员录用考察规定试行法的主体性: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成为a 公务员,在自己的岗位上,通过自己的努力,忠于职守,服务社会,服务人民,从而展现自己精彩的人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的就业工作,保证新就业人员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聘用的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的非领导职务。
第四条公务员的聘用必须在规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空缺。第五条公务员的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2)报名和资格审查;(3)考试;(4)考察和体检;(五)公示、审批或备案。必要时,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公务员可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经公务员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简化手续。第六条在民族自治地方招聘人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给予适当照顾。
2、 公务员试用期管理规定试用期制度是保证新就业质量的重要措施。试用期是新录用公务员与正式录用公务员之间的过渡期。是一个充分了解新就业公务员并在考试和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素质的时期。新录用人员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认真履行公务员的义务,按照任职提出的要求开展工作,自觉遵守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并享受相应待遇。
新就业公务员应安排在就业岗位工作,一般不得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学习。试用期满后,招聘机关应对新录用人员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以及德、能、勤、绩、廉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定级。在试用期内,发现新录用人员公务员不符合公务员的要求,不符合所报考职位的要求,不能录用任职的,或试用期后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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