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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考核规定

公务员考核规定,具体如下: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全面考核适应新时代要求履职尽责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重点了解政治鉴别能力、学习调研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等情况。全面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忠于职守,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敢于担当、甘于奉献等情况。全面考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依规履行职位职责、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等情况,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等情况。其他的规定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申诉。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援派或者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援派或者挂职锻炼期间,一般由当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或者单位进行考核,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单位派出学习培训、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专项工作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专项工作表现的相关情况,由学习培训和专项工作单位提供。

公务员考核规定

2,公务员年度考核规定

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思想政治素质高;2. 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3. 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4. 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突出;5. 清正廉洁。确定为称职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 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3. 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4. 能够完成本职工作;5. 廉洁自律。一、组织领导委成立公务员年度考核委员会,同志任主任,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实施、监督检查、上报备案等工作。二、方法步骤1、考核动员。考核委员会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准确掌握考核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和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2、个人总结 。被考核人对自身全年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3、民主测评。在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的基础上,由委机关全体在编在职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全体被考核人员进行测评。4、领导评鉴。主管领导对被考核人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建议考核等次。5、确定等次。考核委员会根据群众测评结果和领导评鉴意见等有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由考核委员会主任在此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6、进行公示。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在全委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若对“优秀”等次的人员有异议,可以向考核委员会反映。考核委员会将认真调查核实反映的情况。考核委员会对反映人和反映的内容将严格保密,并向反映人通报调查结果。对事实不具体的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7、反馈结果。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并由其本人签署意见,确保被考核人的知情权。(签署:“同意考核结果”或“不同意考核结果,申请复核”。)8、上报材料。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上报年度考核相关材料。三、有关政策规定1、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按规定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的非领导成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本年度受到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到20%。提高优秀比例仅限于被表彰单位本身。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或“称职(合格)”等次的人员,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严格执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给予嘉奖;对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记三等功。3、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有关文件规定,对于在公共管理基础课程网上培训考核中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4、提前离岗人员和年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原则上不要求个人总结,只定等次。5、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累计超过3个月的,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6、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法律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第九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责任心一般,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第十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三)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工作作风差;(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公务员年度考核规定

3,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的贡献。第四条 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第七条 对国家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第八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第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担任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家公务员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普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五)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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