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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提升公务员的精神素质

第一,公务员要加强学习管理,创新学习方法公务员队伍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不断健全和完善政治理论学习的监督管理制度;不断探索和创新政治理论学习的新方法、新途径,增强全体公务员对政治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和吸引力。特别是要健全完善公务员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加强公务员的学习管理,充分发挥公务员在学习中的表率作用。公务员要主动调查研究,带头学习,自觉学习,深刻领会,用自身的影响力促进队伍形成良好的学风。第二,公务员要加强思想工作,创新工作方法思想工作是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法宝,是解决公务员队伍建设中各类问题的钥匙。要在不断总结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创新思想工作方法,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思想工作制度、交心谈心制度、思想汇报制度等,用制度保障思想工作落到实处。要在上下级之间、同志之间、全体公务员与人民群众之间广泛开展交心谈心活动,通过富有成效的思想工作达到知心、知情、知社情民意、情感交融、增强团结、战斗力提高的目的。做好思想工作,领导是关键,各级公务员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思想工作,与时俱进,及时更新知识,不断创新方法,要善于用思想工作化解各类矛盾,改善公务员队伍的精神面貌。第三,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有我国特色的公务员道德法规;各部门和地方,在总体要求下,制定具有自身工作特点的公务员行为规范,从制度上对公务员的思想和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第四,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公务员道德品质各级行政学院(校),在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中应将社会主义荣辱观、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心理学确定为培训内容和必修课,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公务员的道德品质和精神素养。第五,积极探索公务员自我教育方法胡锦涛提出的“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就是对公务员自我教育的一种要求,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应想方设法将这一要求落实到公务员自我教育的行动中去。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各级公务员: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的、第一位的原因,外因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和第二位原因;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根据这一规律,我们不妨在公务员的自我教育方面下一些工夫和尝试。通过建立相关的学习、检查、交流等方面的制度和努力改善学习环境、营造学习氛围,为公务员开展自我教育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通过探索和努力,变过去可有可无、被动地自我教育为有制度作保障、主动地自我教育。如果公务员能够开展正确地、主动地自我教育,就会使公务员的精神面貌发生质的变化。第六,坚持公务员执政为民意识每一个公务员一定要树立执政为民意识,即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的意识。要认识到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把权力变成私利,甚至以权谋私。有了执政意识,才能自觉提高执政能力。对于每一个共产党员来讲,都要有党员意识。树立党员意识,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中是一个最普遍、最基本的要求,广大党员必须自觉增强党员意识,通过履行责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第七,提高公务员为人民服务本领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光讲大道理不行,没有精湛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先锋和模范作用也就显现不出来。实践“三个代表”,核心是“先进”,关键在素质。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公务员要实践这一宗旨,就必须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本领,创造一流的成绩。第八,提倡公务员无私奉献精神正确对待个人利益和集体、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是当前公务员应解决的一个问题。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否定个人利益。但是,在社会经济还不是非常发达,物质财富还不是十分富裕的情况下,公务员不应把个人利益看得过重,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应首先服从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这就需要公务员做出一些个人的牺牲,具备较高的思想品德,具有无私的奉献精神。

怎样提升公务员的精神素质

2,建立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有哪些措施和方法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基层公务员队伍的有效途径   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公务员法》的要求,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公务员队伍与时俱进,更好地承担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艰巨任务,关键是要坚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结合双流县公务员队伍调查情况,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积极建立有效的基层公务员培训机制,健全完善培训体系   1.建立和健全培训激励机制   对积极参加培训并取得优良成绩的公务员应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重点是调动各单位支持开展培训工作的积极性。要完善考核体系,把教育培训纳入单位负责人目标责任制考核,并逐渐加大分值,对完成培训任务较好的单位,年度考核适当提高单位人员优秀比例。   2.健全完善公务员学习培训登记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要求,建立公务员学习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县行政学校建立公务员学习培训档案卡,将每位公务员学习培训的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对应接受培训而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3.建立和实施培训学分制度   在制度中规定每人每年应达到的学分标准,同时把培训学分与公务员选拔使用结合起来,使公务员既有压力又有动力,以激发广大公务员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开展。公务员培训学分的登记管理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学分登记档案和相关制度,同时还要把公务员培训学分与年度考核和职务晋升挂起钩来,使其成为公务员培训管理的重要手段,以促进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开展。在年度考核中,应把公务员培训学分完成情况列为考核的内容之一,凡没有完成学分指标的,考核结果不能定为优秀等次,甚至对培训表现较差,学分较低的不能定为称职等次。 转 4.建立培训结果评估考试制度   结合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定各类各层次公务员能力素质标准,结合半年或年度考核,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群众评议、主管领导鉴定的方式,对公务员素质和能力进行评估,指出不足和培训方向。培训主管部门按照把严考试、放活培训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务员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培训、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之一。   5.严格执行培训与考核、任职、定级和职务晋升相结合的制度   没有完成培训任务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在年度考核中评为基本称职的必须离岗培训,不称职的公务员要降职参加离岗培训。在职务晋升上,凡是没有参加相应的培训或培训考核达不到要求的,要坚持“单位不推荐、组织不考察、党委不研究”。同时在干部任前公示中要将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情况一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干部群众的监督。   (二)完善各种激励机制,加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基层公务员队伍步伐   1.健全配套制度,保障激励的效果   我们应用激励理论采取激励手段,能够对实施激励的目标有更加清晰的预期。当然,要兑现激励结果必须有严密的综合配套制度来保障。我们对公务员采取的某种激励只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划必须符合公务员制度体系,并受综合管理制度所制约,才能发挥其作用,兑现其激励结果。如考核激励中,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由县上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也可对这些优秀公务员实行外出学习考察奖励等,这是公务员管理制度所允许的。如果经常不能正常兑现激励结果会失信于广大公务员,更达不到激励的效果。   2.鼓励岗位竞争,完善竞争激励机制   实施好竞争上岗激励机制的前提是规范竞争行为,只有规范的竞争行为才可能持续激发公务员参与竞争、发奋工作的激情。为此,要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的精神,坚持民主竞争原则,把好任用关;要坚持平等择优原则,探索科(股)级公务员跨部门轮岗交流制度,扩大竞争范围;要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在中层干部任用过程中,试行三年聘期制,聘期满后,所有中层干部职位均用于竞争上岗,打破中层干部长期任职或只上不下的局面,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激励机制。完善竞争激励机制还需要鼓励公务员多岗位锻炼,支持公务员通过多岗位的锻炼不断提高竞争能力。   3.积极探索有效激励手段,强化基层公务员自我激励机制   通过恰当使用有效的激励手段,引导公务员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当今时代,自我终身教育已成为最有效最基本的学习方法。公务员必须不断加强自我学习和教育,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致用,才能适应现代管理的需要。没有觉悟的管理者是最危险的管理者,包括国家公务员在内。因此要积极引导公务员坚持不断提高自身觉悟,严于解剖自身的缺点、错误。作为一名有觉悟的国家公务员,要深刻觉悟到,自己在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与时代的潮流及职务的要求有差距,必须迎头赶上、奋起直追。   (三)健全科学的考核机制,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基层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1.积极研究,大胆探索,增强基层公务员考核的科学性   首先,建立多重评估体制,不仅包括政府机关的自我评估、上级评估、党的组织和权力机关(人大)的评估,还应当包括相关专业的专家评估。更重要的是引进社会公众的评估,逐步实现官方评估与民间评估并重。这可以使政府机关形成人民监督和上级监督相结合的绩效推动机制。   其次,考核标准做到尽量具体化、数量化。考核标准的具体化、量化是考核标准科学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公务员考核中,确立科学的考核标准至为关键。为此,首先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职务、责任、权力和应有的利益,做到四者有机统一,为公务员考核提供科学依据,以利于公务员考核制度建设。其次增强现行考核标准的针对性,最好是每一个岗位都有相对应的考核标准,而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笼统几条;再次要数量化。可将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分配合适分值。为体现重点考绩原则,宜将考绩分值比例适当提高,为反映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要求,德、能两个方面可实行按等级计分的办法,当然每一等级还要有具体标准。而对勤、绩两个比较容易量化的方面,则可以将各岗位公务员的工作或服务态度、出勤率、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果和贡献等各方面明确分值。考核标准量化以后,在考核中既容易掌握,又便于分出高低,就可以避免单凭主观意愿或随大流给被考核者评定等级了。   2.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指导和领导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公务员考核负有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的责任,要经常深入基层、单位进行调查研究,监督指导公务员的考核工作,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今年出台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原则上,创造性地研制操作性强的规定和措施,使公务员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和考核小组成员都必须严格按照考核的规定和组织原则行事,客观公正地履行考核工作职责。平时考核情况是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因此对于公务员的日常工作情况,单位领导或者专门机构应分部门进行记录,在此基础上,整理记录,定期(每月、每季度、每半年)进行汇总,形成个人书面材料,做到真实、准确、客观。在考核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   3.严格贯彻实施考核规定,依据考评结果奖惩逗硬、措施到位   结合公务员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公务员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考评。并切实落实《公务员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考评结果对考核后的公务员进行相应的奖惩,对于表现不良或玩忽职守的公务员,按照其情节轻重相应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打破公务员终身制,畅通公务员退出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考核与晋升脱离的现象不容忽视。人事部门负责考核,而组织部门负责晋升管理,晋升并不注重考虑考核的结果,有的甚至是先决定晋升、再象征性的考核。这两方面的职能应该适当归并,考核结果应该成为晋升的前提,尽管不可能每一个优秀公务员都成为领导,但领导一定要从优秀公务员中产生。

建立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有哪些措施和方法

3,如何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公务员制度

自从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经过1989年到1993年的试点,1993年4月国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并于同年10月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初步形成。此后,全国各地自上而下逐步开始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至2000年我们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 在实践方面,从中央国家机关开始,各级政府先后在"三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职位设置,制定了职位说明书,并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对原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身份过渡;各地陆续进行了考试录用的试点、推行工作,到今天已经基本确立了录用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凡进必考"的原则。应该说,国家公务员制度已经在我国初步确立起来,也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是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一些是由于各种经济社会政治条件的制约使制度在运做中出现变形、不到位等问题。;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现状如同我们当前的小康社会一样,是低水平、不完善、发展不平衡和有较大发展制度优势空间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对过去人事管理制度的传统,继承有余,否定不足;对国外先进人事管理经验,舍弃有余,借鉴不足;在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进过程中,稳妥、渐进有余,大胆、创新不足。 一、中国体制下的公务员和各国公务员的界定与区别 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以及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国会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一些西方国家的行政实务中,人们通常将包括公务员在内所有行政公务人员都称之为政府雇员,这是一种广义理解上的政府雇员制。而狭义的政府雇员则是指政府从社会上直接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急需的专门人才,以及打字、驾驶、维修、勤务等熟练型、普通技能型的低端工作人员,他们一般不占用行政编制,不直接行使行政权力,按照雇用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一段时间内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他们与实行常任制的公务员共同完成行政机关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事务。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把我国公务员的范围界定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显然,这一范围不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同时,我国还规定党、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工青妇等参照公务员制度执行。 我国公务员干部体制采取单一层级结构,按级别对干部进行管理。在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在党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分级分部管理体制。将全国各行各业的干部融入单一层级式构架之中。根据职务高低,将干部职务从上到下分为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省)级正职、部(省)级副职、司(厅)级正职、司(厅)级副职、处(县)级正职、处(县)级副职、科(乡)级正职、科(乡)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12个层级。③干部之间最大是差异是级别的不同,而不是职业的不同。所有称为“干部”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分工作性质、职业的不同,都是按照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干部统一选拔,集中调配,责权分离,不分党政,不分政企。干部选拔主要采取领导推荐的方式。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各层次干部职位出现空缺,由干部管理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采取直接或间接推荐的方式进行选拔,然后按规定程序决定任命。因此造成了干部管理机制的僵化,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缺少法制和公平竞争,缺乏活力,对于社会发展的应激反应能力比较差。改革开放以前,干部管理权限虽然经历过多次调整,但这种体制构架基本未变。 我国传统的干部管理模式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有着自己独特作用,对我国的经济恢复和发展,以及社会管理起过巨大的作用。但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干部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在借鉴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优点和继承我国传统的干部制度基础上产生的,与西方的公务员制度相比较,在范围、特征、管理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同点。中国公务员是指在政府部门中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它的涵盖范围要远远大于西方公务员所涵盖的范围,甚至超越政府雇员,接近于公职人员的范围。 相比其他国家,从英美等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实行“政事分类”、“两官分途”,正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本质内容和应有之义。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和业务类,反映了当代人事管理一般规律的要求。世界上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尽管对公务员范围(外延)的界定有大(如法国、日本)、中(如美国、德国)、小(如英国)之分,但一般都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即政务官)与事务类公务员(事务官)两类。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与事务类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资本主义国家的通常作法,也是实行公务员分类的前提条件,反映了人事管理的一般规律。 一、“?两官分途?只是一个管理体制的技术原则,不具有制度本质的意义”。把公务员划分为政务类与业务类有利于完善“党管干部”!和强化业务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有利于改善实际上不同程度存在的国家人事制度上权力过于集中,党政不分,人身依附等“家长制”现象,以及政府工作和经济建设中的某些短期行为;有利于在法治化的基础上,使政务类公务员的管理日趋民主化,业务类公务员的管理不断专业化。 二、中国公务员制度出现的问题 从1993年国务院发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开始,国务院在实施的过程中又陆续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几十个具体法规,可以说具有中国特色的人事管理制度已初露端倪。但是,仍没有达到国家公务员制度法制化建设的要求。 我们虽然已有几十个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但其中的具体条文多原则、多抽象,可操作性、适用性差,对公务员制度的实践无法起到具体的规范作用。同时,缺少一些比如有关国家公务员的聘任、调任、纪律、回避、退休、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单项法规。公务员法规体系仍不系统、不完整。法规之间不配套、不协调的现象比较突出,相互“打架”,不能形成合力。 特别是经过了十几年的实践,《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仍只是一个国务院发布的“过渡性行政法规”。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理应具有基本的法律地位,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却迟迟没有上升为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家公务员法》。“暂行”规定在较长时间内代替正式法律是极不正常的。法律权威的欠缺导致其在相当程度上不能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保证实施。在公务员具体的管理过程中,“以权代法”、“以人代法”等不正常局面仍屡见不鲜。 改善这种状况首先要深刻认识到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实现“干部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健全法制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基础。为此,今后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必须在法制化建设方面取得新的突破:一是适时修订宪法,将“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写进宪法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我国现行的“八二宪法”虽经多次修正,但修正的内容主要为经济方面,涉及政治方面的不多。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始终没有体现在宪法中。现行宪法中使用的相关概念是“工作人员”、“行政工作人员”。这些沿用下来的概念,含义既不统一,又不清楚,在使用中容易出现分歧。应当高度重视国家公务员制度,将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写入宪法,并明确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基本关系。以此提高国家公务员立法的效力,强调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性,以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与保障。有些国家已经把有关公务员的条款写进宪法里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二是要提高立法层次。在对国家公务员制度十几年具体实施过程认真总结与反思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加入WTO后新形势的要求,尽快将作为行政法规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上升为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家公务员法》,提高其法律地位,增强其权威性,使之成为依法管人、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人事部门要积极协助全国人大完成该法的订立。三是应逐步出台空缺的单项法规。当前的重点是制定公务员聘任、调任、纪律、回避、退休、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单项法规,力争建立起较为系统、完整的公务员法规体系。 四是根据《立法法》和现有法规的实施效果对已出台的各单项法规进行全面评估,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五是加大对国家公务员的法制宣传,加强对各级执法人员的培训,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人事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用法律规范法律的实施,用制度保证制度的执行”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进行国家公务员法制化建设的同时,要同步地根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推进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法治建设,实现由“法制”到“法治”的转变。

如何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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