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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知道我国专门为学习汉语立了一部法的名称是什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你知道我国专门为学习汉语立了一部法的名称是什么吗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什么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并决定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希望对你有帮助!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什么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违反该法第二条是什么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答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违反该法第二条是什么

4,我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法律的全称是什么

我国的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该法于2000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说文解字》
郑国子产的铸刑书

5,普通话和规范字是什么

准确的定义:  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  新华社北京7月5日专电(记者王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今天下午正在分组审议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规定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  关于普通话的定义,于1955年10月召开的全国文字改  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将现代汉民族共同语定名  为“普通话”,并确定了普通话的定义,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  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由于语言是发展变化的,任何一个民族共同语在词与词素的  读音方面都会有一些分歧,50年代,国家成立普通话审音委员  会,对语音分歧进行适时而明确的规范,于1963年发表了《  普通话异读词三次审音总表初稿》,较好地处理了由古今语音演  变产生的新旧两读、北京话中书面语读音和口语读音的文白异读  等问题。1985年,《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颁布。十多年来  ,普通话审音工作仍在继续进行。对这个审音表的修订工作已列  入国家标准项目。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的汉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  承字。现行规范汉字的依据是《简化汉字总表》、《第一批异体  字整理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等  。汉字简化和异体字整理是汉字规范化工作的重要内容。从50  年代开始,我国由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负责汉字简化和异体字整  理工作。40多年来,简化字作为国家通用的文字得到全面普及  ,已经成为今天社会用字的主流,并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参考:http://www.people.com.cn/zgrdxw/zlk/rdcwhy/rdcw9016/news/70602.html  还有你可以参考:  普通话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4591.htm?fr=ala0_1_1  规范字百科:http://wenwen.sogou.com/z/q658287796.htm?fr=ala0  你就可以有更多的理解了。

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如何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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