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当得利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构成要件有4:1、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2、 必须他方受损失;3、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必须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不当得利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2,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一方受到利益一方受到损失受利益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依据比如:甲去银行取款,点钞票的点错了,多给了一万块,那么这个一万块就是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构成不当得利的实质要件是:1、一方受有利益;2、致他方受到损失;3、受有利益与受损害之间须有因果联系;4、无法律上的原因。

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要件

3,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4,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他方受有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条件。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5,不当得利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一般情况下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不当得利才能成立: 1、一方受有利益。所谓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了一定的财产利益。受有财产利益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即积极受有利益,是指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财产义务的消灭。这既包括所有权、他物权、以及知识产权的取得,也包括占有的取得,还包括财产权利的扩张及其效力的增强、财产权利限制的消除等。财产的消极增加即消极地受有利益,是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其既包括了本应指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也包括本应承担的债务而未承担以及所有权上应设定负担而未设定等。 2、他方受有损失。这里的所谓的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积极损失,又称为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消极损失,又称间接损失,是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亦即应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这里应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指必然得到的利益。 3、一方受利用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亦即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得利即为不正当。
您好!请您具体描述您的问题。若要以不当得利进行起诉,应注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当得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得利一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失利一方因此而遭受损失,得利一方获益与失利一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务中,失利一方要主张不当得利,应当举证证明失利的事实,同时还应对为何会失利进行必要的举证;而作为得利的一方,则应当举证证明其得利的合法依据,或者举证证明该利益并非不当得利,而是涉及其他法律关系(如借款、商品买卖等)。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6,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确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三项基本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如果买卖被撤销,一方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所以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应当是:有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利益,并且有其他人因为此人获得的利益而受到了相应的损失(受到的利益和损失要相同)。否则就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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