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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纳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提供其他应税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关于纳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2,怎么规定营改增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改增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怎么规定营改增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税务知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你好,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你们企业收入确定的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从销售实现的形式上来加以界定的,具体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为:其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其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其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其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其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其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其七,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2.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对以上规定进行分析可发现,税法所规定的销售额确认的时间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要求销售收入实现需要四个条件同时具备: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你好,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你们企业收入确定的时间。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税务知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5,请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其他参考资料:《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 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人款项 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 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 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 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 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 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 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上述规定,此次试点后,对于营改增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有以下情形: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 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 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此处需注意,纳税义务的发生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发生应税行为。2.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是开具发票。如果应税行为尚未提供,即使收取了款项(建筑服务、租赁服务取得预收款时纳 税义务发生情形除外),纳税义务仍未发生。二、预收款1.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 到预收款的当天。2.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 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即使企业 收到全款,其性质仍属于预收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按照36号文第四十五条确定。2. 3.与原营业税规定不同,采取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到预收款时纳税 义务尚未发生。三、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视同销售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 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36号文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 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由于视同销售是针对无偿赠与行为,因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 产转让完成的时点,而非服务提供或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五、扣缴义务时间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不尽相同。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所有纳税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及时缴纳税款。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提示:根据文件的规定您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收到的部分价款应从收到之日起就履行纳税义务,其他价款可在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来申报纳税。

6,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什么意思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作用在于:(1)正式确认纳税人已经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2)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切实履行纳税义务。
一、定义: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二、征收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2、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章第一节一“征税范围”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第③至第⑧项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八)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上述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明确了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对“当期销项税额”时间的限定,是增值税计税和征收管理中重要的规定。目前,一些企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实现的销售收入及时入账并计算纳税,而是采取延迟入账或不计销售收入等做法。以拖延纳税或逃避纳税,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企业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时限及时、准确地记录销售额和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结算方式的不同的意思。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章第一节一“征税范围”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第③至第⑧项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八)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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