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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联营企业详细讲解

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联营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

什么是联营企业详细讲解

2,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定义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 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 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合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 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合营企业不同于联营企业。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 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 而不具有控制权; 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 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定义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3,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有什么区别

合营企业是出资人的投资行为产生的公司,是一种股权相关联企业,联营则是在业务或技术方面合作,在股权方面一般没有投资或被投资关系,是松散式的联合。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合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合营企业不同于联营企业。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有什么区别

4,企业联营是什么

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联营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   1.紧密型联营是参加联营各方以资金、财产、技术等作为投资,共同经营,并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组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2.半紧密型联营是联营各方依据合同或协议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联营是法人之间的合伙,没有组成经济实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登记主营机关发给注明有效期的《营业执照》。   3.松散型联营是联营各方依据合同或协议,在一定时间内建立比较稳定的协作关系,各自独立经营、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由于联营各方没有共同出资,没有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登记主管机关不进行登记注册。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

5,什么是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 通俗一点哈

  一、关于私营   我国传统上通常把企业分为四种类型,即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根据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具体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其中,私营独资企业,是指一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书面责任。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书面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营利性组织。通常认为,合伙包括个人合伙、法人合伙两大类。但我国法律中未对法人事伙进行明确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手合作,称之为联营。《合伙企业法》第9条明确规定,合伙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自然人。这也排除了法人成为合伙伙伴的可能性。因此,作为私营企业形式之一的合伙伙伴的可能性。因此,作为私营企业形式之一的合伙企业仅反映自然人的合伙,而不包括联营业员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1999年3月,宪法修正案第11条明确规定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未将个体工商户等形式的个体经济纳入私营经济的范围。   随着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对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属于私营企业,目前我国法律界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历人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由于该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招用职工,但未对雇佣工人的人数作出限制,那么就可能出现很多个人独资企业,其雇佣工人在8人以上。同时,《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企业俩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 ,这样的个人独资企业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的独资企业在性质上应无太大差别。   另外,对于由自然人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特点与私营企业也完全符合。企业财产亦属于私人所有,而非属于集体或国家所有。因此,由自然人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亦应属于私营企业。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私营企业应包括:人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联营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   1.紧密型联营是参加联营各方以资金、财产、技术等作为投资,共同经营,并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组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2.半紧密型联营是联营各方依据合同或协议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联营是法人之间的合伙,没有组成经济实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登记主营机关发给注明有效期的《营业执照》。   3.松散型联营是联营各方依据合同或协议,在一定时间内建立比较稳定的协作关系,各自独立经营、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由于联营各方没有共同出资,没有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登记主管机关不进行登记注册。

6,联营的联营企业

中国《民法通则》中的联营企业1.法人型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它有以下特征:(1)联营各方以共同出资形式或其他形式组成一个新的经济实体。(2)新组成的经济实体必须是企业法人,具备法人所要求的条件,独立地以新法人名义承担责任,联营各方负有限责任。这种实体不是法人的合并。(3)虽然新的经济实体是企业法人,但组成这个实体的联营各方必须订立协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为新法人的章程。这种法人型联营是横向联合的最紧密、最稳定形式。2.合伙型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法人合伙型联营最本质特征是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具体说它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1)联营各方也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同法人型联营是一样的。(2)联营体不具备法人条件,这是同法人型联营的最大不同。这种联营体成立手续比较简便,但也需登记,在法律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活动。(3)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又与合伙不同。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一般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联营各方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应负连带责任时,才承担连带责任。(4)联营各方实行这种联营要有协议,就联营各方的出资额、权利义务参加管理办法、盈利分配等事项作出规定,以作为发生争议时处理争议的依据。这种联营是半紧密型的横向联合。3.合同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独立经营的一种散型的共同经营体。民法通则第五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其特点是:(1)联营各方没有互约出资额,也不构成一个经济实体。(2)在前述特点基础上,参加联营各方完全独立经营,参加联营各方都是参加共同经营的独立经营单位,没有统一的经营单位。(3)这个松散的共同经营体有时也有自己的名称,但不是法人。(4)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是一般的合同,如购销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等。会计准则中的联营企业会计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联营企业必须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而联营企业与子公司、合营企业的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子公司与控制相联系,合营企业与共同控制相联系,联营企业与重大影响相联系。当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当某一企业拥有另一企业20%—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但在实务中应视其实际的影响程度而定。联营企业的投资者,拥有被投资企业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资本(未达到控制该企业的表决权资本比例),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董事会中派有代表等,有能力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30%表决权资本,B企业的其他股票被大量不相关的个人及企业分散持有。在五人董事会成员中,有一个为A企业派出,他有权向董事会、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A企业可以对B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施加重大影响。B企业是A企业的联营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准则中的联营企业与中国民法中的联营企业的概念是不同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具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企业之间或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联营法人是指符合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的法人联营组织,本准则中所指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是具有特定含义的,它以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为区别的标准,与《民法通则》中的分类方式不同。准则中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概念之和基本上与民法中的指的联营企业法人的概念相似。
什么是联营企业? 就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部门核准,取得法人资格。该新的经济实体就是联营企业。 018 联营企业有哪些种类? 分三大种类:(一)法人型联营,又称紧密型联营;(二)合伙型联营,又称半紧密型联营;(三)合作型联营,又称松散型联营。 019 什么是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 就是指在联营合同中,虽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承担亏损或固定收取利润的条款。 020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 保底条款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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