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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月无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请问一下这是怎么回事啊 搜

无销项税额是因为没有发生税法销售行为,进项税额转出可能是由于将以前计入了进项税额的资产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或毁损等。
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后有余额(即销项税大于进项税)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当月无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请问一下这是怎么回事啊  搜

2,什么叫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日常正常的购货业务的增值税发票上的税额,计入当期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企业购进时材料时,一般都是用于生产加工、销售;而有的购进的材料,购进后用途发生了改变(外购材料自用、毁损等),这是就要将该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出(就是减掉),不能再用来抵扣销项税额。

什么叫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什么是进项额转出

针对一般纳税人来讲的。 原本购进的材料等你做了进项税处理了,但到了后来用途改变了,原来持有原材料的目的就是加工成产成品对外卖了的,现在改变成了1.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在建工程之类的2.用于个人集体福利3.遇到意外毁损了的等等情形,其进项税不能用于抵扣了,就要做进项转出。

什么是进项额转出

4,什么叫做进项税额转出阿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可以抵扣的,就把购进货物负担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货物由于以下原因,如:货物用途改变,货物非正常损失等。总之是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的条件了,就要把已经确认的进项税额转出,使用的科目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比如,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一批材料价1000元,增值税1000×17%=170元 借: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170 贷:银行存款等 1170 如果原材料日后没有进入生产领域,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比如在建工程或发放职工福利, 借:在建工程等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转出)170

5,会计 进项税转出是什么意思转到哪去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通俗点说,就是你领用或者购买的这个东西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那么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就要随着这个东西一起计入资产成本或者费用等
公司收回代垫的促销费,代垫的!!!代垫的时候本身就在其他债权里挂账,不属于收入(根本不具备收入确认的条件),与增值税、增值税进项税额无关。 问题在会计做账的时候代垫的款项怎么处理的?从正常业务查找原因,调整账务就可以。 如果该笔业务就是真实的代垫款项,查找账务处理的原始依据,复印、写出说明,与税务部门协调,并作相应的会计更正即可。

6,如何区分应税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业务处理中非常关键的环节,能否正确对这两类业务进行处理,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正确计算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无论是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还是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同志,不少人对这两类业务如何正确处理觉得非常困难,并且容易混淆,因而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征管或考试的成绩。下面就结合笔者多年来税务工作和学习的经验,从几个方面对这两类业务如何正确处理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内涵及范围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货物在本环节没有直接发生有偿转让,但也要按照正常销售征税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有以下八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上述(二)-(五)项的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以及第(六)项情况发生,若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需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区分   如何正确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有两个标准:先看是否增值,二看对内还是对外。   1、看是否增值,若增值一切都视同销售。   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属于增值,不论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分配、捐赠、投资)都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如果未增值,则看对内还是对外,对内不得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外视同销售。   购进的材料,属于未增值,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等)不得抵扣进项,要作进项税转出。   若购进材料,对外(分配、捐赠、投资)视同销售,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视同销售的八种行为中的(四)—(八)种行为中容易混淆,并且难以准确判断,具体可以这样来判断:   1、凡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还是对外,一律视同销售。   2、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不视同销售,要做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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