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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公务员和我国公务员有什么区别

中国国家公务员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政务类公务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国家公务员执行宪法、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职责国外公务员分类 在国外,公务员的概念有大有小,范围不尽一致,大致说来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这种范围同国家公务员法规的适用范围相一致,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基本属于此类。在英国,公务员是指那些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没有过失 可以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第二种是中等范围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美国基本属于此类。美国把公务员称为“政府雇员”,“政府雇员”是范围很广的一种称谓,它包括了除军事人员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员。第三种是大范围的,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并由“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别,有“特别职”与“一般职”之分。“一般职”公务员是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政府系统中的事务官,即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一般职”的国家公务员。日本、法国基本那属于此类。法国公务员是指在中央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被任命为常任官员的工作人员。以上三种,不难看出,我国基本属于第二种概念的划分。

外国公务员和我国公务员有什么区别

2,中国的公务员与国外的公务员有什么区别

美国:美国联邦政府公务员的范围仅指在美国联邦政府行政机构中执行公务的人员;国会雇员和法院法官,不适用公务员法;军人(文职人员除外)及在政党等非政府机构内工作的人员,也不是公务员。法国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公职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大致包括中央政府公务员、地方公共政府公务员和公立公益机构(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务员,但不包括议会工作人员和法院工作人员。日本:日本的公务员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别,见上述的第三种。英国:英国的公务员一般是指政府中常务次官以下的所有文职人员。他(她)们经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不与内阁共进退;经选举或政治任命的工作人员和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英国的公务员原本称为Crown servant,即国王/女王的仆人,至近代改为Civil servant,通常译为“文官”,指中央政府系统非选举产生及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经选举或者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许多英联邦国家属于此类型。其特点是:政治中立:公务员不会因政权(执政党)的更替而更换,公务员主要的工作是执行政策,而非制订政策;政策失败,公务员亦不用下台,以确保社会稳定。择优而任:公务员由一相对中立的考试制度招聘,以确保公务员的才能。19世纪初,英国在印度设立了赫尔利伯略行政管理学校(Hailybury)专门培训和训练印度行政官员。1853年,东印度公司的期满,向英国国会申请新的,英国国会委派了以议员巴伦·麦考莱(Baron Macaulay)为首的3人小组进行调查,麦考莱提出赫尔利伯略行政管理学校公开经侦选材经验的报告,即《麦考莱报告》。不久,财政部常务次官查理斯·屈维廉(Charles Trevelyan)与斯坦福·诺斯科特(Stanfford Northcote)在1854年提出了著名的《诺斯科特-屈维廉报告》。该报告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讲政府公职人员统称为“文官”(Civil Service,复数集合名词;Civil Servant,单数名词)。1854年10月,英国在英俄克里米亚战争中的失利使得帕麦斯顿内阁不得不在次年5月21日颁布《关于录用国王政府文官的枢密院令》,该法令责成英国政府专门成立不受党派干涉,独立主持文官招生考试的3人文官事务委员会。1859年,英国议会颁布《文官退休法》明确了文官的范围。1870年英国枢密院法令再次确认文官的公开竞考择优录取原则,这一法令标志着英国现代文官制度的建立。

中国的公务员与国外的公务员有什么区别

3,我国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的区别

中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不同有以下几点: 一:在公务员范围划分方面西方各国和我国是不同的,在西方各国,凡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机关各个团体中从事公务者都是公务员。也就是说,西方国家公务员的划分范围是比较宽的。我国的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出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所以说在我国对公务员范围的划分是比较严格的。 二:从权利与义务上看,我国和西方公务员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显著区别。共同点体现在都规定公务员要依法行事,忠于职守,为大众服务,遵守纪律,不得经商,不得参加与本部门有关的营利活动,不得兼职等等。而差异是西方各国强调地方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一般仅限于服务的地区范围,而在我国,所有的公务员所享受的权利与义务都是相同的。其次,西方各国强调公务员“政治中立”,不介于政党活动,目的是为了在多党竞争的正传经中,避免“政党分赃制”造成的动荡不安,但是实际上完全做到“政治中立”是不可能的;在我国则是要求全体公务员都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并接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公务员制度,由于国情不同,文化传统各异,因而必然各具特色。 三:在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方面,西方各国与我国也有所不同。西方各国对公务员的选用,十一公务员是否有职务上所需要的中是能力为标准的,而为此所采取的方法既是客观公正的竞争考试,保证一高公务员的素质,克服政府官员任用中的不正之风 。西方各国对公务员的考核侧重于功绩的原则。这是任用标准的重要原则。要求按照工作成绩决定晋升,具有客观的评测标准;我国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原则是:客观公正原则、民主公开原则、依法考核原则。与西方一样,我国公务员年度考核也是晋升的依据但在考核上也有一定区别,西方各国对公务员的考核主要是考勤与考绩,以考绩为重点,而我国要求德才兼备。西方以领导考核为主,考核结果不公布;而我国是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考核方法,结果通知本人;西方的考核机构是人事部门,我国是自己部门;年考核次数不同,西方是考核两次,我国是考核一次,我国的考核要相对复杂一些。 四:从公务员与政府的关系来看,我国与西方各国有重大区别。西方各国公务员与政府的关系是雇佣关系;我国公务员是人民的勤务员,是国家的主人,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工作人员,他们和政府的关系是共同履行行政的连带关系。 五:在公务员培训方面,我国与西方各国有所不同。西方各国重视对公务员知识的更新功能,因此以各种新手对公务员进行培训,来保证公务员素质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现有行政管理水平。西方各国重视公务员的人格培训、专业化原则强调针对性、灵活性的原则;在我国,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称当家国务院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上层建筑取决并服务于泵的根本政治经济制度。由于国情不同、文化各异因而比人各具特色。与西方公务员制度相比,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主要表现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我国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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