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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配车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有以下几个标准:1、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2、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3、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如若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需报国管局审批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2月11日在中国政府网站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办法》分为总则、设立和规范管理、拨款和资金管理、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问责以及31条补充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特点:明确、集中、统一。着眼于提高公务用车管理效率,明确了集中统一的方向,要求主管部门对同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进行“四个统一”管理,即:统一,资金统一标准,统一采购,统一采购管理,公务用车采购资金纳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坚持勤政与厉行节约相结合,妥善安排公务用车设置和标准两个核心问题。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公务用车设立的刚性约束,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设立管理,分类明确公务用车设立核查的责任主体,对公务用车产权登记提出统一要求,防止公务用车设立和配置超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规模。另一方面,坚持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对各类公务用车的排放标准和价格标准进行分类细化,要求党政机关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员配车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国家规定什么级别公务员配车

一、《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对公务用车的配置有明确的规定: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二、在地方,那就以深圳为例吧,它经济发展水平数一数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对不同行政级别的干部规定了配车等级的上限,如:1、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2、副部长和副省长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3、对于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则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如确实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轿车,则需要由省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办法》同时规定,省、市直属单位原则上可根据编制人数每15至18人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不足15人的单位也可配车1辆。三、公车私用、超标购车、挂私人牌照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各地时有发生,“豪华公务车”更是频频被媒体和网友曝光。最好的制度是:对公务车实行所有车辆集中采购和集中管理。除执法、司法机关的特种车辆外,集中其余所有部门和单位的公车,进行统一管理。有网友表示,公务车辆都必须张贴“公务用车”标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应在公务车上安装GPS,对公务车动向进行监控,或者在车身喷涂统一颜色。

国家规定什么级别公务员配车

3,国家规定什么级别的公务员配车

一、关于公务用车的配车标准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  1、党政机关车辆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车的原则,要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促进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  2、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3.0(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3、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中央机关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 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地方党政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批。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集团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黑政办发[1996]13号)关于配车数量的规定:  1、在职厅局级干部可配备领导工作用车,每2至3人配备1辆,一律不准配专车。离退休厅局级干部8人配1辆,已发小汽车乘车费的单位,不再配车;  2、厅局级机关(含事业单位)除配领导用车外配备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每30至50人配1辆。机关的内部处、室,一般不准单独配车;(三)《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审查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04]7号)关于配车档次的规定:  1、厅(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下的轿车或价格4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2、县(处)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20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3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3、县属科(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5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2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乡镇机关配备10万元以下吉普车、旅行车。  二、关于对超标准公务用车处理的具体意见  (一)《关于抓好超标准公务用车整改意见的通知》(黑纪发[2003]20号)规定纠正超标车的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超过这个标准,都属违反规定配车,必须进行纠正。纠正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内部调剂解决,一律不准借机购买新车。具体可按以下几条原则掌握:l、现职领导干部乘坐的超过规定标准车辆必须换掉,但根据实际情况,1998年底以前购置的超标车,可继续使用,达到使用年限后再更换符合标准的车辆;  2、中办、国办[1999]5号文件下发后购置的价格超标的车辆,按现行价格已不超标的,可继续使用。,  3、各市(地)领导干部使用的日本丰田V6-4500、V8-4700大吉普一时拍卖不掉的,不准配备给个人专用,可实行集中管理,需要时统一调动使用;  4、借用企业和基层单位的车辆必须退还回去;  5、换下来的超标车经过评估后,要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公开向社会拍卖,卖不掉的可暂时作为接待用车,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重新乘坐。

国家规定什么级别的公务员配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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