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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人可以考公务员

可以考公务员的人员的要求:(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不能报考公务员考试人员如下:1、现役军人;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3、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什么人可以考公务员

2,什么样的人适合考公务员

哪些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15日。 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是指报考人员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哪些人员不能报考?此次招考公务员,下列人员不能报考:(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4)现役军人;(5)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6)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7)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的职位上去任职。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

什么样的人适合考公务员

3,什么人可以称为公务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缈萍陡敝啊7橇斓贾拔癫愦卧谔旨都耙韵律柚谩?  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公务员范围,加强公务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履行公职;  (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三)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三条 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 各级行政机关;  (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 各级审判机关;  (六) 各级检察机关;  (七)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 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中。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十条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 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 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四) 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什么人可以称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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