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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想像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具有两个主要特征或必备要件:(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在罪数的理论中,想象竞合犯属于实质的一罪。
想像竞合犯,也称想像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罪,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开一枪而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个开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什么是想像竞合犯

2,什么是想象竞合犯和事后不可罚行为

想象的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罪,是指一行为触犯了数个个罪名的情况。例如: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同时触犯了妨碍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对于想象的竞合犯应按行为所处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孤立的看,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之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如:行为人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毁坏该财务的,其毁坏财物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另外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什么是想象竞合犯和事后不可罚行为

3,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如何区分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多个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是牵连犯。  竞合犯,又称犯罪的竞合,是指不同的犯罪彼此交织在一起。竞合犯是由两个以上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适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事实,发生评价范围上的交叉、重合或者包容而形成的一种复杂犯罪形态,其基本特征是部分或者全部事实要素被数个刑法规范重复评价。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犯形态相比,竞合犯呈现的是一种犯罪形态的微观世界。  牵连犯在中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对于牵连犯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新刑法的规定对牵连犯既有适用从一重处断,又有适用数罪并罚。因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处罚原则并存,极易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牵连犯。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无法形成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数罪及牵连犯等犯罪形态的根本点。
牵连是两个行为,择一个来定性;竞合是一个行为能有两种解释,择一种解释来定性。

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如何区分

4,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如何区分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的区别是:想象竞合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而法规竞合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的不是数个罪名,而是数个法律条文,其中一个法律条文的内容,又为数个法律条文所包括,因而只适用一个法律条文,从而排斥其他法律条文的适用。
广义的想象竞合包括狭义的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 1、在狭义的想象竞合中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应该,从一重罪处罚。 2、法条竞合犯是法条上既有包容关系,又有交叉关系。处理原则应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或重法优于轻法。 3、狭义的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区别,狭义的想象竞合是由于行为和法律条文发生联系。法条竞合是法律条文本身规定的内容存在包容和交叉。处理方法:法条竞合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想象竞合是从一重处罚。
广义的想象竞合包括狭义的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 1、在狭义的想象竞合中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应该,从一重罪处罚。 2、法条竞合犯是法条上既有包容关系,又有交叉关系。处理原则应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或重法优于轻法。 3、狭义的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区别,狭义的想象竞合是由于行为和法律条文发生联系。法条竞合是法律条文本身规定的内容存在包容和交叉。处理方法:法条竞合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想象竞合是从一重处罚

5,竞合犯中什么意思

竞合犯中,又称犯罪的竞合,是指不同的犯罪彼此交织在一起。竞合犯是由两个以上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适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事实,发生评价范围上的交叉、重合或者包容而形成的一种复杂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征: (1)须出于一个行为 即基于一个决意所实施之一个行为。至基于单一之意思或概括之意思,在所不问。且此所谓“一行为”,包括自然概念上之一行为与法律概念上之一行为。又该行为可为故意行为、过失行为、积极之作为、消极之不作为,正犯之一行为固足当之,即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亦无不可。再者,于打击错误之场合下,评价上亦可能生故意与过失犯罪之想象竞合犯。 (2)一个行为须侵害数个法益 即一个行为发生侵害数个法益之结果,各具独立之可罚性。故数个结果而可认为包括一个法益者,仍为单纯一罪,而非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的处罚: 对观念的竞合,“按其最重之刑处断”。其趣旨是,观念的竞合本来是数罪,但是,因为是由一个行为进行的,在科刑上,把它们都包括在数罪中最重的刑之中,以一罪处断。 关于日本刑法第54条第1项中“最重之刑”的意义,大审院的判例认为“是指应该适用其数个罪名中规定最重之刑的法条来处断”, 但是,最高裁判所认为,其中“同时也包含着不能轻于其他法条的法定刑的最下限来处断的趣旨”。 作为对“最重之刑”的实质意义的考虑,不言而喻,最高裁判所的判例是正确的。 另外,所谓“处断”,只是就刑而言的,其趣旨不是说,轻的犯罪被重的犯罪所吸收而丧失其独立性。 因此,即使重的犯罪中没有规定没收,在其他罪中规定有没收时,可以附加判处没收,也可以并科两个以上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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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想象竞合犯的处罚

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之所以“合理”,是因为采用这种处罚原则符合想象竞合犯本身既区别于一罪,又区别于数罪的独特本质这个内在之“理”。首先,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侵犯了数个客体,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单纯一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所承担的刑罚也应当较单纯一罪为重。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犯罪所应承担的刑罚较单纯一罪为重,体现在无论犯罪人主观意图指向何结果,均必须承受基于该罪过所实施行为而导致较严重后果的惩罚,其最终处罚之罪可能与其主观意图不同,可见其重。其次,同理,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其危害性较实施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数罪为轻,故其所受刑罚应较实质数罪为轻。而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无论犯罪人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最终对其只按一罪处罚,可见其轻。因此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能够达到对想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的合理评价,刑罚轻重控制适度,于理论及实践均有不菲的价值,应当予以肯定并坚持下去。那么实践中究竟如何操作,以实践这一原则呢?这里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做法。首先,何谓“重罪”?在确定重罪之前,应对各罪按其情节分别评价,归入各罪中该行为应处的量刑档次,在此基础之上对各罪的法定刑进行比较。按照主刑重于附加刑,主刑中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顺序确定重刑。对于量刑幅度,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上限高者或下限高者计。其次,对于轻罪的附加刑如何处理。有学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应该并罚,如“日本刑法第54条第二项指出,对想象数罪所判处的两个以上的没收应当并科”对于这个问题,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应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因而在重罪并未规定附加刑的情况之下,应当按照轻罪的附加刑和重罪并罚,因为行为人毕竟实施了当处附加刑的行为。但是,如果重罪亦规定了同种附加刑,则应从重罪规定,按重罪之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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